[新聞] 海灘見網友!花蓮20歲嫩妹遭硬上 惡狼20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4-08-04 21:42:48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戴志揚
3.完整新聞標題:
海灘見網友!花蓮20歲嫩妹遭硬上 惡狼20秒完事秒閃
4.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花蓮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同鄉20歲的女子小美,雙方相約到新城順安海灘飲酒,
期間玩起真心話大冒險遊戲,男子藉機對她毛手毛腳,引起小美不快想要離去,但男子竟
然當場將她壓在沙灘上性侵。花蓮地院審理後,判男子4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花蓮一名男子,以暱稱「strong」在交友軟體「Good Night」認識女子小美
。雙方相約在新城順安海邊見面,接著在沙灘上飲酒聊天,聊天過程中男方提議要玩真心
話大冒險的遊戲,隨後藉著玩遊戲不斷對小美伸出鹹豬手,更趁機抓她胸部、強脫褲子等
行為。
小美反抗多次後要起身離去,男子竟然直接將她推倒在沙灘上,脫下自己褲子後,不顧小
美之反抗、大叫,在沙灘上直接性侵,隨後穿上褲子離去。小美立刻告訴友人並陪同報警

男子辯稱承認和她發生性行為,但是都是雙方合意,自己僅有動了20至30秒,女方說不想
做,自己就不勉強,直接拿出來。
由於小花指證歷歷、前後供詞一致,加上遭到侵犯以後,頻繁到身心科診所就診,花蓮地
院法官並不採信馬男的說法。
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男方曾有多項前科,利用小美情竇初開、想要認識異性的機會
,以強暴的方式侵犯得逞,更是無視女方呼救、抗拒,對於人格尊嚴戕害甚鉅,依照強制
性交罪,判處男子4年有期徒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804002102-260402
6.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0號
被告固辯稱:我幫告訴人甲女拍沙子拍到告訴人甲女的大腿內側接近下體的地方,我們互
看,告訴人甲女就說她想要,我就沒有拒絕,因為當時我們雙方都有感覺,我就把告訴人
甲女的褲子脫到一半,且我脫下自己的褲子,然後我就把生殖器放進告訴人甲女的生殖器
放進去後過了二、三十秒,告訴人甲女說她不想要了,我沒有勉強,就直接拿出來,我就
幫她把褲子穿好,攙扶她一起回去飯店門口,她回飯店我騎機車回家云云。惟查,被告與
告訴人甲女是於案發當天即111年7月7日方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甲女原先與被告相
約在7-11便利商店見面,但被告稱在便利商店不好聊天,所以才改至「太魯閣煙波飯店」
前沙灘見面喝酒聊天,而告訴人甲女在與被告玩真心話大冒險時,被告對告訴人甲女友許
多碰觸甲女身體之不禮貌行為,如要求甲女坐在被告腿上,欲將告訴人甲女子褲子扯下等
情,告訴人甲女多阻止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
足認告訴人甲女對被告輕浮行為感覺不舒服,再者雙方當天初次見面,雙方並無感情基礎
,是被告辯稱:當時我們雙方都有感覺,告訴人甲女就說她想要,我就沒有拒絕云云,顯
係卸責之詞,無可採憑。又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勘驗「太魯閣煙波飯店」停車場監視錄影
畫面,發現告訴人甲女與被告走出沙灘至「太魯閣煙波飯店」停車場時之畫面經過,發現
告訴人甲女自顧自的往前走,被告在後方似乎在往前追趕,告訴人甲女並無任何回頭或有
與被告並肩同走之情事,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13頁),是被
告辯稱有攙扶告訴人甲女一起走回飯店等辯解,核與事實不符,其所辯顯係子虛,無可採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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