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署名:鍾麗華、吳亮儀
新聞標題:
禮讓行人新制10月1日上路 超速可重罰3.6萬元
新聞內文:
〔記者鍾麗華、吳亮儀/台北報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已於今年四月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內政部日前預告該條例的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友善區內行車限速不得超過卅公里
,至於行人優先區內不得超過廿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若嚴重超速最重可處三萬六千元,
預計十月一日施行。
行人友善區限速30公里、行人優先區20公里 並禁鳴喇叭
根據草案,都市計畫區域已開闢且全寬達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卻未設人行道者,應擬訂分年分
期建設計畫,報中央核定;至於寬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
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草案也要求直轄市、縣市依法辦理步行環境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內外的人口集居區域,
並應先調查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高不足或有障礙的道路、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及行人
密集場所周邊等。
草案更規定,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應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其包括政府機關、學校
、醫療院所、兒少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中心、教保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大眾運輸
場站公共場所、商圈、市場等。各縣市公告該區指定範圍時,公告期為卅日,並應舉辦說明
會。
「行人優先區」則指經各縣市指定,該路段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車輛須緩速通過該區,不得
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但行人也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並設
安全措施,有路口專用標誌、標線,區內限速不逾廿公里,應設置降速設施;地面得採不同
色或材質鋪面,提醒減速及注意;該區禁鳴喇叭。
官員解釋,在行人友善與優先區超速依法處罰,一般超速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
下罰鍰,若是超過最高速限四十公里即「嚴重超速」,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
執法範圍 由地方政府決定
有關行人友善區和優先區的設置地點、以及違規執法方式,交通部路政道安司副司長蔡書彬
表示,實際上路後要依照各縣市的規劃和執法單位(警察)的意見,如學校和文教區附近要
設置友善區或優先區、範圍多大、以及是否要採科技執法等,並搭配限速標示,會交由地方
政府決定,交通部也會給予地方針對行人安全措施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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