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篇文
嗆某個“大法官”連“法官”都沒當過
就想起之前大學曾經修過詹森林的課
記得詹教授也沒當過法官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資格
不看還好,一看不得了
第 4 條(已簡化)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法官十五年
二、任檢察官十五年
三、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
四、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法學研究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前五條都還好
最後一條根本形同虛設吧
也就是說基本只要皇上願意
隨便一個路人都能擔任握有法律最終解釋權的大法官...
會不會太離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