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既然貼了法條,想必也是有些許查證能力,怎麼不貼完整呢?
做人何必學黃國昌柯文哲話只講一半,如此輕賤自己又是何苦?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58
大法官之資格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本規定歷數次修正: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你質疑的這項,在國民黨丟掉我大中華民國極大部分領土之前就已經頒佈囉。
依我說,這絕對也是當年民進黨操弄立法、罔顧民意、踐踏司法的結果。
民進黨,太可惡!
※ 引述《sunny8757 (芙桑)》之銘言:
: 剛剛看到一篇文
: 嗆某個“大法官”連“法官”都沒當過
: 就想起之前大學曾經修過詹森林的課
: 記得詹教授也沒當過法官
: 就去看了一下大法官的資格
: 不看還好,一看不得了
: 第 4 條(已簡化)
: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任法官十五年
: 二、任檢察官十五年
: 三、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
: 四、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八年以上
: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法學研究
: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前五條都還好
: 最後一條根本形同虛設吧
: 也就是說基本只要皇上願意
: 隨便一個路人都能擔任握有法律最終解釋權的大法官...
: 會不會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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