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東森新聞
2.記者署名:
鍾淳渝
3.完整新聞標題:
突進兒房間!花蓮媽性侵得逞 事後逼聞:小屁股肛門味
4.完整新聞內文:
扯!花蓮一名護理師媽媽,竟在晚上進入12歲兒子的房間,以手指性侵對方得逞,就連孩
子拒絕還駁「你是我生的小孩,為什麼不能這樣子」,事件由導師向學校通報進而曝光,
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花蓮一名女子阿芬(化名),在某天晚上進入兒子小志(化名)的房間,見
小志趴在床上,阿芬便上前坐在床緣,竟將手伸進兒子的褲子裡,抓對方的下體,還摸小
志屁股,甚至以手指進入肛門的方式強制性交得逞,過程中對於小志喊「不要這樣」、要
求她離開都全然不理會。
小志在偵訊時透露,這起事件發生在國小六年級下學期的某天晚上,他原本與哥哥睡在同
一個房間,媽媽卻突然進入房間,以嬰兒爬的姿勢趴在他的背後,將手伸進他的内褲裡,
除了摸下體外,還將大約兩節手指伸進肛門裡,小志自述,當時媽媽將手抽出來後,還要
他聞,並說「來,小屁股的肛門味」,時間大約3分鐘,他和目睹全程的哥哥都有試圖阻
止媽媽的行為,但媽媽不聽勸,還反駁「你是我生的小孩,為什麼不能這樣子」,一直到
滿意了才離開。
隔天上學路上,小志明顯情緒不佳,在爸爸的關心下說出事件,到學校後也和老師透露,
小志氣憤地表示,他曾在學校裡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認為媽媽對他做的事很噁心。
面對訊問,阿芬僅坦承確實有與小志親吻、擁抱,表示自己清楚兒子未滿14歲,否認有強
制性交的行為,強調當時只是在晚安前抱抱小志,並沒有發生手抓性器官的行為,還提出
自己「都會在凌晨4、5點去晨跑,怎麼可能半夜去玩小志?」也質疑若有將手伸進肛門裡
,照道理應該會有傷口「那為什麼沒有驗傷?」
阿芬還說,她體重是45公斤,當時的小志身高、體重早就超過她,認為若她是趴在小志身
上的話,對方完全可以轉身抵抗。阿芬的辯護人則稱,兩人是母子關係,摸小志屁股的行
為,並不覺得是猥褻行為,並提出阿芬有潔癖,不能接受自己的手指插入小志肛門,也認
為姿勢十分不合理。
花蓮地院認為,小志在多次訊問中,都可以清楚描述具體經過,且事發當下僅有12歲,若
非親身經歷,不大可能會使中說出同樣的過程,因此勘認小志證詞可信度極高。
此外,小志的哥哥補充,類似的情況發生許多次,幾乎是每天晚上,他也想保護弟弟,多
次和媽媽說「不要這樣」,但卻毫無效果。小志的爸爸也表示,當小志告訴他這件事時,
情緒是有點生氣,他也表示,回去會再跟媽媽說不能亂摸,但阿芬卻否認有做這件事。
小志小六的導師提到,他剛接任高年級導師時,小志中年級的導師就提醒過,小志有傷害
自己的行為,因此他平時也特別關注小志,才會在下課時間與小志聊天,進而得知這起事
件,導師也立刻通報學校進行處理。
花蓮地院對照證詞認為,小志在事件發生後,向他人陳述情節時,有憤怒、害怕、不安、
無奈的情緒等反應,與一般遭受性侵者可能出現之負面情緒相符,認定阿芬確實有以手指
侵犯小志。法官依阿芬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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