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artan117 (士官長)》之銘言:
: 你既然貼了法條,想必也是有些許查證能力,怎麼不貼完整呢?
: 做人何必學黃國昌柯文哲話只講一半,如此輕賤自己又是何苦?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58
: 大法官之資格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本規定歷數次修正:
: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 第四條
: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者。
: 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 你質疑的這項,在國民黨丟掉我大中華民國極大部分領土之前就已經頒佈囉。
: 依我說,這絕對也是當年民進黨操弄立法、罔顧民意、踐踏司法的結果。
: 民進黨,太可惡!
沒錯!
民主進步黨人超有格調!
在野或者沒機會修憲的時候成天吹喇叭要如何如何讓我國民主進步
結果真的執政或有機會修憲了
當年我黨臭罵半天的鳥蛋憲法修成啥鳥樣?
有比當年民主進步充滿臺灣價值的我黨臭罵的國民黨好到哪裡去?
超級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