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法庭辯論 學者拿便利貼黏額頭比喻

作者: Ryoma (龍馬)   2024-08-07 12:00:08
這次辯論雙方推薦專家學者有講到點上
不管合理不合理
聲請方: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
立法院: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
中時這篇新聞有做初步整理,有興趣可自行查詢
新聞標題:董保城:國會改革法案30條文 僅3條違憲
以下雙方推薦學者的主張內容我就引用新聞內文
聲請方主張違憲的理由
張文貞:國會改革法案的規範是「準」憲法的法律,要用嚴格標準來檢視,該法案
臨時改為無記名舉手表決是明顯重大瑕疵。
因為沒有保障受調查對象的憲法上的權利,且以罰鍰以外的刑事處罰做為
處罰,違反先前大法官會議解釋,屬違憲。
林佳和:總統到國會義務化及反質詢相關規定違憲。
國會調查權不合憲法的期待,且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院方主張合憲理由
董保城:國會改革法案涉及的法條有30條條文,但國情報告中總統7日內答覆、受質
詢時的隱匿資訊的處罰規定、將官員移送彈劾懲戒,這3個法條違憲,其他
都是合憲或是根本不該受理。
總統及立委分別由人民選出,職權是來自於憲法規定,但總統是官員、立委
是民意代表,所以立委可以提案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和立委間是有責
任關係,才符合責任政治。
國會調查權是不待憲法明定之權,屬於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這
個見解跟總統制的美國相同,且立法調查為院會或委員會的權力,國會調查
權是國會享有,非監察院能分享。他說,對於不配合調查者須有制裁手段,
否則國會調查權形同虛設。
黃銘輝:國會改革法案在修法過程沒有明顯瑕疵,況且舉手表決是立法院議事規則明
定的表決方式,關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他認為大法官在本案必須避免進行
高密度審查、強勢介入,應尊重政治運作,而有合憲可能性。
國會改革法案是抽象法規範,都還沒有實際使用,只是用幻想的案例來審查
,他建議大法官應該作成合憲性法律解釋,但是隱性的違憲的宣告,或是警
告性裁判。
心得:
張文貞和黃銘輝是針對"修法過程"是否有瑕疵各有看法
林佳和和董保城則依據"憲法原理"和"五權分立"有不同主張
但張文貞提的內容我覺得就修法瑕疵,改一改再來表決阿,讓青鳥們多飛一會
而董保城的主張是比較符合我對憲法五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印象
總統和立委間的責任關係也符合即使是總統也要受到制衡
但林佳和的主張我就很好奇那憲法對國會調查權的期待是啥??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 引述《CNS3056 (奶奶)》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台視
: : 2.記者署名:陳盈真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憲法法庭辯論 學者拿「便利貼黏額頭」比喻演示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憲法法庭整日言詞辯論,其中也找來了專家學者,在聽完法庭內
: : 有關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的正反兩面論述後,具有法學背景的東吳大學副校長董
: : 保城,發表意見,直接拿出便利貼往額頭上貼來比喻,逗笑大法官,更引發民眾熱議。
: : 董保城說,兩方都對立法程序陳述不少,而且調了很多文件,「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
: : 有理,是不是建議司法院大法官調查小組把全部錄影帶調出來看一看,一看三個月,你們
: : 就卸任了,這樣子是嗎?」
: : 董保城說,立法院本來就要理性問政,這本來屬於國會自治、議事自律,不要忘了499號
: : 、342號解釋,不管是在法律案還是憲法案,所謂的重大明顯,都是「事實不待調查即可
: : 認定」,一望即知,如同寫在額頭上。
: : 董保城當場用簡單舉例示範,直接拿出便利貼往額頭上貼,喊話大法官「什麼叫如同寫在
: : 額頭上,一看就知道這是違法、這是違憲,重大明顯是這樣子。」
: : 董保城強調,如果今天大法官還要來這邊問,東家婆西家婆,大法官就變成風紀股長了,
: : 就變成管家婆了!
: : 董保城直言,已經花太多時間在枝微末節的問題上,如果真的不符合釋字499號,不待調
: : 查即可認定,一望即知,話說到這裡,董保城再次拿便利貼往額頭上貼來比喻,當場逗笑
: : 了台上大法官,也引發民眾討論。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 https://news.ttv.com.tw/news/11308060020500N
: : 6.備註:
: 原文前幾樓嗆藍白看不懂的
: 不吱是帶風向還是在反串
: 人家舉釋字499號說明
: 國會調查權就是為不需要憲法去明確規定的權利
: 而是國會立法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
: 這個權限並非監察院能分享的權限
: 所以顯而易見根本沒有國會違憲擴權的疑義
: 甚至可以說是恢復國會本有之功能
: 有助於平衡行政機關履行職權時的
: 透明可受監督的責任與義務
: 如此才能權責相符 合乎憲政分權制衡原則
: 對於不配合者也該擁有符合比例原則的制裁手段
: 否則國會調查權就形同虛設
: 還能保障少數議員或小黨代議職權的行使
: 避免有完全執政
: 導致一手遮天為所欲為
: 在野無力抗衡形同獨裁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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