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白立委稱「打弊」是職權!林志潔批本末

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2024-08-07 19:39:34
※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 釋字第325號
: 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
: 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
: 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
: 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
: 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
: 由不得拒絕。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06
: 大法官就解釋過了調查權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只能有輔助調查權
: 立法院想用職權行使法偷渡調查權,先修改憲法第九十五/第九十六條再說
你這解釋根本狗屁不通
325號是指監察院『為了行使彈劾、糾舉、糾正權所帶來的調查權』是監察院專屬
而不是『所有的調查權』都是監察院專屬,其他院都不能使用
你這樣解釋連立法院要調文件都不能,司法體系也不能調查公務機關
中華民國變得監察院獨大了,根本瘋了
所以後半段文字才特別補述,立法院為行使職權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不得拒絕
然後釋字585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別鬧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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