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已賠30萬 周玉蔻否認誹謗:諷刺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8-08 19:37:19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3.完整新聞標題:
: 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已賠30萬 周玉蔻否認誹謗:諷刺幽默
先研究下標題
按照這意思來看,周氏是在聲稱「黃國昌因為『硬上』女學生之事,已經付了三十萬元的
遮口費」
但細譯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訴四零零五民事判決,說法是:
查被告發表系爭貼文之行為,應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詳如上述,是以,原告依民法
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又系爭言論之內
容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應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且情節重大,是以,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於
法亦無不合。然本院綜合審酌兩造於社會上之影響力、系爭貼文之內容與長短及系爭貼文
對於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之實際影響程度等情,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應以300,
000元為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請求被告應刊登本判決全文
於被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等情,本院審酌
本件為媒體高度矚目之案件,依法公開於裁判書查詢系統之判決本身即具有澄清相關事實
、回復原告名譽之效力;又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亦為具有相當媒體影響力之公眾人物,
應得藉由發佈新聞稿、自行刊登系爭判決主文或全文等方式回復其名譽等情,認原告有關
被告應刊登本判決全文於被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
版頭版之請求,非屬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手段,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應刊登本判決全文於被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
報之全國版頭版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黃記者(或者負責下標題的編輯)不會覺得難為情的話,真不知道該怎樣說下去...
混淆視聽之舉,要接受都難...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媒體人周玉蔻去年(2023年)在臉書po文,指稱當時無公職、但表明有意擔任法務部長
: 的黃國昌「當年在教室(據說是這樣)硬上女學生」等語,經黃提告求償,周被判賠30
: 萬元已付清,黃另告周涉嫌加重誹謗,台北地院今(8日)首度開庭,周辯稱以「諷刺
: 幽默」方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非故意捏造,黃的律師指周持續謾罵詆毀、不知該如何
: 和解,法官諭知擇期再開庭。
而說回本次案件
奇妙的是,黃國昌不是先提刑事控訴、並同時走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而是直接刑事、民
事併同執行的作法
就動機來說,雖然當時只是普通黨員
但還是給人費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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