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這個,有沒有經過討論啊?
有沒有違憲啊?限制言論自由?
原本的公然侮辱已有相關法律了。
現在行政院部會,想幹嘛就幹嘛?想罰誰就罰誰?
不用受到監督就能直接立法對人民罰錢了嗎?
另外身障有沒有標準啊?
侮辱有身障卡的人才罰嗎?
申請中,還拿到身障卡的人,被侮辱歧視,要罰侮辱人嗎?
如果不用身障卡也可以認定的話。
亞斯伯格、結巴大舌頭、少了一隻耳朵、DSD患者
算不算身障標準啊?
衛福部訂這個是吳淑珍條款吧?
畢竟我國被酸最多的身障人士是吳淑珍。
※ 引述《twn52 (yuane)》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張乃文
: 3.完整新聞標題:
: 歧視身障言論罰60萬!衛福部預告修法納「夜夜秀條款」
: 4.完整新聞內文:
: 過去「賀瓏夜夜秀」節目挨轟歧視身障者陳俊翰律師,引起不小討論。而衛福部社家署7
: 日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為避免任何人以公開言論歧視
: 身心障礙者,增訂修法,若網際網路或宣傳品等,出現歧視性言論會有罰則,最重60萬元
: 。
: 社家署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都
: 有所修正,在公開歧視言論部分也加嚴。社家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科長吳宜姍說,根據身心
: 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合理調整」宗旨,諸多環境本身就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服務,但部分
: 障礙者因為其個別情況,有不同需求。
: 吳宜姍指出,像是有些人早上會固定看醫生,上下班時間需小部分變動,在不造成相對方
: 過度負擔的狀態下,這部分屬於合理調整;指引部分不只是公務機關,像是民間、學校事
: 業單位也會一併要求。
: 吳宜姍表示,在第52條之1,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
公
: 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網路平臺等,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她舉例,以
: 公園而言,入口除了障礙者的輪椅、長輩、孕婦走路時,也可能不那麼方便,此時會考慮
: 出入口要如何設計,換言之,在場所設計時,應以每個人都可使用的概念設置。
: 第57條考量機構的建築物或活動場所常是所有權人出租他人使用,吳宜姍說,新建機構若
: 租賃契約為長年期契約,對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設施之備置,「使用人相較於
: 所有權人責任較大」,因此參考建築法規定,增訂使用人改善義務。
: 不過,先前醫界和身障團體針對診所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一事看法不一。吳宜姍提到,
: 診所部分仍需要醫事司處理,因為是較特別的場域,設計上仍有另外的標準。
: 過去在機構發生不當事件時,其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並未有特別的退場機制,吳宜姍說,第
: 63條參酌兒少法、教育相關部門的法規,針對院長、實際照顧工作人員等,若過去有不當
: 行為,不得聘用。同時地方政府會增設專家小組管理。
: 先前中國記者王志安日前在「賀瓏夜夜秀」暗諷,民進黨提名罹患罕病的律師陳俊翰擔任
: 不分區立委,是靠「殘疾人」煽情催票、更模仿其肢體動作,引發歧視爭議。吳宜姍提到
: ,過去會針對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
,
: 或誤導閱聽者針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偏見等報導。但因為時代變遷,發現不同宣傳
品
: 或網際網路上會出現歧視性稱呼。
: 吳宜姍說,這部分的法規在過去的訂定並不是這麼明確,在此次修正草案中,連動精神衛
: 生法的條文,未來規範透過宣傳品或網路等傳播媒體若出現歧視性言論,是會有處罰;並
: 增訂「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
: 吳宜姍指出,處罰部分會先視其有無登記業者及負責人,若無,則透過行為人了解發生事
: 件的地點等,並由其發生地的地方政府進行裁處,與精神衛生法同步衡量,為6萬到60萬
: 元罰鍰,並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等處置,若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2793434
: 6.備註:
: 還敢酸党啊!
: https://youtu.be/2txX0F_B7pE?si=2tPMulnJQcq4G5OM
: 那萊恩雷諾說騎霍金橫越沙漠
: 不就被罰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