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攻防,有大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4-08-09 07:04:05
1.媒體來源:《報導者》 | The Reporter
2.記者署名:
文字/許詩愷、林雨佑
攝影/楊子磊
核稿/方德琳、何榮幸;責任編輯/張詩芸、陳思樺
3.新聞標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攻防,有大法官建議和解,朝野仍各執一詞
4.完整新聞內文:司法院憲法法庭8月7日召開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結束後,民眾黨團總召黃
國昌離去時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錯身而過。(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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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7月19日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暫時處分生效,部分條文遭凍結後,
釋憲案則於昨日(8月6日)進入言詞辯論庭。本次辯論終結後,憲法法庭必須在3個月內
宣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因此最晚期限為明年(2025)1月;但因審判長許宗力在
內的7名大法官將於10月底卸任,外界預測憲法法庭將在10月底公告結果。
司法院憲法法庭昨日召開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由於本案共有四個聲請單位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及一個相對機關(立法院),朝野雙方的代
表及委任律師超過25人,並牽涉44項相關條文,因此憲法法庭將辯論分為兩場,上午場聚
焦「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下午場則
針對「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罪」進行攻防。
每單位出席的人選與7月10日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相差不大,但各自擁有更多發言時間,
大法官得以針對每一重點提出詢問;憲法法庭也安排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董保城、台北
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黃銘輝、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文貞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
和等4名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註),另有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研院法
律研究所研究員林建志、律師陳韋樵等提出6封法庭之友意見書(註)。
[B立法程序:藍營稱朝野僅是無共識,不代表沒有討論
針對立法程序爭議,朝野雙方再度就4月的立法院委員會審查、5月的院會二讀、三讀細節
激辯。聲請釋憲的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認為,相關法案在委員會階段未完成把關,
民進黨多次提案逐條討論卻遭國民黨發動散會;進入院會階段後,院會在逐條表決前也未
清點人數和實質審查,「其中有39條,每條只討論3分鐘」,他主張這2個月間的立法程序
已違反《憲法》第63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
代表相對機關(立法院)出席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回應,本次立法經過1場專案報告、2場
委員會審查、3場公聽會、4場政黨朝野協商,「民進黨立委的總發言時間是1,068分鐘,
所以是大家無法取得共識,並不是沒有實質討論。」
而民進黨黨團在二、三讀期間為了拖延投票,曾提出僅修改部分字句的草案版本,綠委們
也主動表決同意通過,此舉成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的論述基礎。翁曉玲表示:「依照過去
大法官的見解(釋字603號),必須是誠心投下反對票、嘗試修法不過的立委,才可以聲
請釋憲。」她主張,民進黨團先同意後反對,且沒有先嘗試修法就聲請釋憲,已違反《憲
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
針對雙方矛盾,大法官尤伯祥向立法院提問,若採不具名投票,選民如何問責立委?大法
官蔡彩貞則向民進黨團提問,院會主席韓國瑜在5月24日曾宣告立法院可視現場狀況決定
表決方式,其中包含舉手表決,且依照院會慣例可用「單面贊成」呈現表決結果,最後多
場投票都已多數通過,那麼聲請方認為舉手表決、單方表決有何重大而明顯的瑕疵?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回應,直播即可看見所有立委舉手投票時的意向,民進黨也曾在立院
進行舉手表決,且舉手表決是議事規則中明載的表決方式。尤伯祥接著表示:「我聽懂了
,你認為用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回應,民進黨過去主張舉手表決時,都屬「議事程序」階段,近年在「
通過審查當下」都是用表決器表決,過去曾有院會表決前未清點人數,結果贊成、反對者
相加後,竟超過在場的立委人數。
鍾佳濱援引「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和第41條表示,本次二讀當下,並非每項條文都完
成清點人數程序,也因為採舉手表決,現場難以確定每一位立委的投票結果。民進黨團訴
訟代理人陳一銘也認為,未逐次清點人數、舉手表決兩爭議都已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
」,違反大法官釋字499號要求的程序公開透明原則。
總統國情報告:有大法官建議雙方和解,立院不修法、總統來報告
由於黃國昌在7月10日準備程序庭中曾說:「總統不來,立法院也不能幹嘛、什麼事也不
能幹。」蔡彩貞進一步要求立法院論述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之後的影響,她強調,罰則和
立法爭議是兩回事,她仍想了解條文本身是否有瑕疵。蔡彩貞舉例,若總統因為沒有處罰
便可不赴立院,那麼在野黨修改此法的目標為何?當總統不做國情報告,又會對外部觀感
造成何種影響?
「請問雙方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大法官詹森林更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立法院自行刪除此
條文,但總統仍要在現行法規下完成國情報告,「立法院訂一個建議性質,不真正義務的
(法規),這樣有意義嗎?」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立法院聽取總統報告是《憲法增修條文》內容,「是《憲
法》課予總統的義務,不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課予他的義務。」葉慶元指出,該修法
為履行《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司法權不該介入。葉慶元還強調,新法中總統如何報
告、答詢是透過黨團協商決定,雙方仍有磋商空間,目前也尚未發生實際爭議。
憲法法庭邀請的專家學者、東吳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表示,總統和立委皆為民選,而立委有
總統彈劾權,因此兩者具有責任關係,若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時需要回答立委提問,僅是「
類似對行政院長的質詢」,且行政院長受質詢前還不必先經過黨團協商,因此,他主張新
法中的總統國情報告條文為合憲。
另一名專家學者、台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則分析,國情報告原是1996年我國總統選舉由「
國民大會選舉」改為「公民直選」後賦予國民大會的權力,當時國情報告是總統向民眾(
國大代表)溝通的管道,並非權力制衡的一環,直到廢除國民大會後,各權限便直接轉由
立法院行使。張文貞認為,在此修法歷史中,國情報告屬於總統的「主動權」,它僅是建
議性質,對總統沒有《憲法》上的拘束力
而總統賴清德曾在選前辯論會上說:「總統有義務應立法院要求,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
接受立委的國情諮詢,但不是規定一對一的質詢。」代表賴清德出席的總統府祕書長潘孟
安解釋,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願意進行國情報告,但未曾成行,都是因為立法院歷來
的質詢要求屬於違憲。他認為,若立法院希望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不應透過新法,而是
要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將本權力的「得聽取(可以聽取)」改成「應聽取(必
須聽取)」。
代表總統賴清德出席言詞辯論庭的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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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質詢:參照地方法規與國外經驗,官員「態度」成關鍵?
昨日大法官雖要求各代表對「反質詢」定義進行辯論,但在7月10日,大法官尤伯祥曾指
出,我國並非內閣制,立委不是政策的執行者,因此行政官員對立委的提問並非質詢,就
沒有反質詢的疑慮,目前的反質詢一詞定義不清。隨後,尤伯祥要求黃國昌對此用書面補
充資料。
黃國昌日前在補充答辯書上指出:「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
予答復,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黃國昌認
為,反質詢入法是為了避免行政官員「迴避回答」,才能讓立委質詢發揮監督功能。
不過專家學者之一、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仍質疑該用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他
提問,新法到底是禁止對話式的反提問?還是必須對於質詢者的地位、權威表示尊重,所
以不能有任何反話?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認為黃國昌的定義中,「不予答覆」等於不講話,違反比例原則
,「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則是舊法中的既有內容。他接著以日前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質
詢時,脫口詢問行政院長卓榮泰「喜歡喝茶或咖啡?」的情境舉例。
當下卓榮泰回問徐巧芯中午吃什麼,李荃和指出,本句等於行政院長對立委反問無關問題
;假設卓榮泰也問徐巧芯喜歡喝茶或咖啡,或詢問徐巧芯「這句話和施政有什麼關係」,
都可能成為反質詢。
李荃和強調,「討論問題需要來回溝通,但也可能被認為是質疑、詰問,」因此他主張,
在多數情況下,為政策辯護、釐清政治責任是被質詢者的義務,未來卻可能成為反質詢的
一環,這也是聲請方認為修法欠缺明確性、違反比例原則的原因。
葉慶元則表示,質詢代表「質疑和詢問」,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聲請方質疑反
質詢定義不明確,但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議會也都有反質詢的規定,意即對質詢者
提出詰問或無關的答覆。葉慶元說,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曾在被質詢時反嗆立委:「叫什麼
?」、「你媽媽質詢都沒有像你這樣」,他認為就是反質詢的例子。
葉慶元補充,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都有禁止議會上的反質詢和諷刺性用語,本次修
法後,即使立法院認定被質詢人的言行符合反質詢,仍需要主席或立委提議,並有5人以
上連署或附議,再經院會決議後才能處罰,受罰者可展開行政救濟,且牽涉國安等機密事
項的問題也可拒絕回答,立法院方認為其程序已臻完備。
人事同意權:考試院、司法院人事提名在即,釋憲影響未來角力
司法院憲法法庭於8月6日召開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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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午場的詢答階段尾聲,雙方聚焦「人事同意權」。目前本階段條文涉及的考試院、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皆有委員任期已屆,其中總額7人的NCC委員僅剩3人,另有7名
大法官也將在10月底卸任,不過7月19日憲法法庭仍裁定「暫時處分」的原因是,新法影
響既有人事提名權的行使方式,被提名人也不一定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若他們在提名過程
受罰鍰,恐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大法官黃昭元指出,若被提名人拒絕答覆問題、拒絕提供資料,委員會應不予審查,此處
的「不予審查」為程序終止,並非進入投票階段後,才對該提名人實施不同意權,但是「
釋字632號已經很明白地講,如果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這是一個違憲的行為」,他
要求立法院回應此條文是否牴觸釋字632號。
黃昭元追問,新法讓「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皆可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料、
書面回答,且沒有限制要求的範圍,此舉是否為技術性杯葛人事,符合釋字632號的「消
極不行使同意」?
黃國昌主張,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之下,立法院完全拒絕或消極不履行人事審查,才會
構成違憲。黃國昌表示,目前總統也正在辦理大法官的提名作業,而參照相關規定,被提
名人也需提供資料,「當你沒有提出文件的時候,總統會讓你成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嗎?

黃昭元接著說,過去民間專業人士只能參加人事權相關公聽會,往後卻可以直接「共同參
與審查」,此舉同樣存在擴權疑慮。
葉慶元回應,被提名人答復特定問題、提出資料時,若願意具結「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
偽資料」,便可排除在額外資料審查的範圍中;至於民間人士參與審查,他們僅是參與者
,審查權依然在立委手上,沒有權力主體混亂的問題。
調查與聽證權:立法院職權是否質變與混淆關係人角色?
下午2時開始的下半場言詞辯論,主題為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擴充了立法院的調查權,但如此是否會干涉司法院原有的犯罪
偵查權跟監察院糾正、糾舉的權利?
支持合憲的葉慶元認為,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調查權互不相斥,立法院對事、追究政治責任
,監察院對人、追究法律責任;吳宗憲則強調,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四大院
院長都是總統指派或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只有立法院是唯一有民意基礎的憲政機關,不應
該限制其調查權。
李荃和則以表格列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律修法最大問題在於,造成立法院職權
的質變以及關係人角色的混淆。立法院職權的質變讓總統國情報告跟人事同意權變成到立
法院接受質詢;讓原本的質詢權變成了調查權;立法院的調查制度可能變成了監察院的監
察權或是司法院的偵查權;聽證制度則變成質詢或是備詢。關係人角色混淆則是總統「行
政院長化」;被提名人「證人化」;被要求到立法院接受調查的社會人士「政治化」;而
讓立法院院長擁有許多裁示權限則變成「法官化」。
儘管昨日已召開言詞辯論庭,但對於憲法法庭是否應受理此釋憲案,朝野仍有不同看法。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黃銘輝就認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還沒出現實際個案,不應該就
直接進行憲法判斷、進行憲法抽象審查,「此門一大開,會出現一堆幻想的案例,來評價
法律合憲性會不正確。」監察院代表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則舉例反駁,
就像是警察發現路上有一顆未爆彈,不能等有人被炸傷才來處理,或是高速公路上有人酒
駕蛇行,警察也不能置之不理,憲法法庭當然應該要儘速受理審查。
藐視國會罪:虛偽陳述能不能處罰?由誰罰?
2024年5月21日,在立法院外集會抗議國會職權修法的群眾。(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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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新增《刑法》第141之1條(俗稱藐視國會罪),該條文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
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指出,藐視國會罪違反多項正當法律原則,包括公務員是否要具結、具
結程序、拒絕證言權跟事由、許可或駁回拒絕證言決定的主體及救濟等四項都規範不明確
,應屬違憲。黃國昌則認為法務部說詞矛盾,對於正當法律程序採雙重標準。他舉例指出
,法務部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就曾提案建議在「妨害司法公正罪」中加入美國的「不實
陳述罪」,不用具結就可以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現在卻又要求藐視國會罪要明確具
結,根本是自己打臉自己。
葉慶元表示,美、英、德等許多國家針對國會調查拒絕出席、答覆以及提供資料,皆有數
十萬新台幣罰鍰和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台灣新法僅規範新台幣20萬以下罰鍰和1年以下有
期徒刑,罰則相對已經輕很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張文貞則舉美國為例,美國國會若認定某人拒絕提供資料或要不到資料,仍須移送法院認
定跟強制執行,但台灣國會負責調查權的立法又負責執行(如罰鍰),這有違憲之虞,台
灣新法在藐視國會罪的認定上,構成要件確實不如其他國家嚴謹。
隱私權:拒絕證言、提供資料會被罰?
下半場雙方陳述結束,短暫休息後即開始進行大法官詢答時間。
大法官朱富美針對隱私權詢問,並舉例指出假設立法院組成調查委員會要求台積電提供商
業資料,台積電不提供,立法院能處罰嗎?
葉慶元則回應,對於尚未發生爭議提出抽象的假設性問題不是很妥當,但若立法院某委員
會「很奇怪地」要調查台積電,而台積電也不願提供資料,「這樣就會被處罰嗎?其實是
不會的,因為它要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就算立法院院會不顧個人隱私跟相關法規而處
罰,也有可能會被行政法院撤銷裁罰,若行政法院也同意立法院的看法,那才適合憲法法
庭來做最後的判斷。翁曉玲則強調,有很多行政法規也有跟民眾調閱資料的規定,同樣也
有侵害隱私的疑慮,但也都有行政救濟的手段,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的罰則甚至比《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得更高。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信安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並
沒有載明任何當事人可以拒絕提供資料物件的規定,且第50-1條規範的也只有個人隱私而
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相關才得以拒絕,所以企業確實有可能因為被立法院強迫揭露營業祕密
甚至因此受罰。
釋字585號調查權交鋒
2004年總統大選前夕發生319槍擊案後,國民黨和親民黨質疑是綠營操作,故立法成立「
319真相調查委員會」,賦予立法院委員會有針對關係人的偵察和調查權。但同年大法官
宣告此特別條例違憲,並對立法院的調查權做出釋字第585號解釋。該號解釋也成為今日
雙方多次交鋒的重點。
大法官詹森林詢問,雙方都多次引用釋字585號,但585號解釋並未限制未來大法官要依循
相同解釋,現在是否會有因時空背景不同,能讓大法官做不同的解釋的空間?
民進黨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鵬光和律師方瑋辰表示,釋字585號當時背景跟現在一樣
都是「朝小野大」,內容也是正確的。但釋字585號是針對個案(指立法院成立319真相調
查委員會),而此次釋憲的範圍更廣泛,建議大法官應該要做出比釋字585號更嚴格的解
釋。
持合憲立場的黃銘輝認為,釋字585號是個「good law」,基本方向不應該動。但不同於
違憲派認為立法院調查權只是輔助立法判斷的性質,他認為釋字585號的立法院調查權是
必要的權力,並非只是輔助性質,新法應屬合憲。不過他也同意,新法規定只需要立法院
委員會少數委員同意即可成立調查小組,但釋字585號認為這是重大決議,必須要到人數
更多的立法院院會同意後才能成立調查小組。
黃國昌則認為,20年前的釋字585號背景跟現在類似, 都是「強行政,弱國會」,他在
2012年參與了國會改革小組,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跟他現在提出的一模
一樣,只不過當初合作的是民進黨,希望憲法法庭現在能做出合憲解釋,讓立法院的調查
權進一步法制化。
立法院可以查弊案?調查權的目的與競合
2024年5月28日,立法院內朝野雙方持續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進行舉手表決。
(攝影/楊子磊)
https://imgur.com/lnu8gIT
大法官黃昭元詢問,釋字585號認為立法院的調查權是固有權限也有輔助性,但要有明確
目的,也就是「不能為了調查而調查」。他想請問,如果立法院聲稱調查權是為了要查弊
案,那查完弊案之後要做什麼事情?監察院祕書長李俊俋也提出質疑,「立法院調查的目
的是什麼?如果調查完還要送司法院(起訴)或是監察院(糾正、糾舉),那立法院幹嘛
還要調查?」
黃國昌則以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一案舉例,立法院並未行使調查權,只是要求經濟部終
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而監察院也在調查後對經濟部提出糾正報告。他認為,立法院和監察
院的調查權可以平行互不干擾;翁曉玲也說,前陣子凱米颱風帶來嚴重淹水災情,立法院
就質疑前瞻計畫治水項目到底成效如何,需要調查才能釐清此事,也才能作為日後行政機
關編列治水預算時的參考。
大法官尤伯祥再從權力分立角度來詢問,釋字585號認為若憲政機關彼此的調查權相互干
涉時需要進行協商,否則就要讓司法權來進行解釋,但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來看
,像是要拒絕出席調查委員會或是提供資料等,都是由立法院院長裁示就好,這樣是否已
經違反585號解釋?不過因時間限制,大法官並未要求現場回應,而是請相關人改以7日內
書面回覆。
最後,朝野雙方進行結論,再度重申違憲與合憲審查的必要性。下午5時09分,司法院長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布言詞辯論程序結束,大法官依法將於3個月內做出解釋,必
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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