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滿護理師禁止他住院抽菸!台南男放火燒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8-09 21:45:10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 楊姓男子因解黑便送急診而入住奇美醫院,前年10月24日凌晨因不滿醫護人員禁止他抽
: 菸及出院,竟持打火機點燃病房內寢物導致火災,病房內有看護發現後呼救,護理人員
: 及時撲滅火勢還嗆傷。楊否認放火,法官認事證明確,認他犯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
: 所有物罪處1年6月。
說來有點可笑...
關聯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96 號 (刑事)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案發時、地,在奇美醫院第一醫療大樓之5樓某病房內,然矢口
否認有何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之犯行,辯稱:案發時我不在OOOO號病房,我沒有持黑色打
火機點燃OOOOC病床寢物,亦無放火燒燬他人之物之主觀犯意云云。
(中略)
四、本院不採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原因:
(一)被告辯稱:我於案發時沒有在OOOO號病房,我在的病房內沒有廁所,我是自己獨立一
間,沒有以打火機點燃OOOOC病床之寢物之行為云云。經查:本院認定案發時被告確實安
置於OOOOC病床,且手持黑色打火機點燃該病床之寢物等節,業如前述。是被告前揭所辯
,難為本院所採。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復辯稱:案發前醫生有給我吃安眠藥,吃完後我就睡著了,我不知道
發生什麼事云云。然查:證人謝XX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在奇美醫院並沒有精神疾病之病
史等語;證人林XX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護理紀錄顯示被告表示心情焦躁,無法入睡,故
於111年10月23日晚上10時1分許,醫生開立Lorazepam(0.5錠)給被告服用,被告服用後沒
有睡著,一直頻繁說要下來,然後在晚上11時被告睡著,之後我回到護理站,但凌晨0時
許有人按鈴,我就到護理站,發現被告拿著自己的點滴架堅持要下來,甚至表示要到外面
抽菸,因為我們在病房就攔住他,我們請被告休息,而且跟被告說跌倒風險,之後於111
年10月24日凌晨0時30分許,這時就聽到有人按紅鈴,而且有聲響,有人大喊失火了,走
進病房就看到地板跟棉被起火,被告攀爬在窗戶上,把他從窗戶抓下來到護理站的時候,
被告講話都很清醒,意識很清楚,我們就問他為何失火,被告說是他抽菸,一般人服用
Lorazepam(0.5錠)的藥效,有可能有人效果沒那麼好,服用後可能1至2個小時就會醒來等
語。參以奇美醫院113年4月25日(113)奇醫字第OOOO號函文: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
2點後入住病房,意識清楚,可回答時地物。同日晚上9點表示心情煩躁、鄰床聲響影響心
情與睡眠,值班醫師開立輕微鎮定安眠藥Lorazepam(0.5錠)一顆服用,午夜12時後開始出
現脫序行為,須部分約束無法聽從指令配合醫療行為,病人此次入院以前,於本院並無相
關精神科就診,或是精神科藥物服用等語,復佐以被告於警詢中表示:於111年10月24日
凌晨0時30分許,我當時只是躺在床上,我原本有抽菸,但醫生叫我熄掉,我就沒有抽菸
,我只是躺在打火機上面睡覺,我想要出院但醫院不讓我出院,我只有把我身上的管線拉
掉等語。參核證人之前揭證述、被告供述及被告之病情摘要,被告並無精神疾病之相關病
史,且於火災發生時意識清楚,並於火災發生後之111年10月28日警詢中,對於警察之詢
問,均能理解警察提問內容後針對問題回答,並無答非所問之情形,並能清楚回憶案發時
即同年月24日斯時所發生之細節,且有否認部分犯行之利己抗辯,足認被告並無因服用輕
微鎮定安眠藥,因而影響其辨識其行為及控制能力之情事。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因服
用安眠藥,意識不清顯屬無稽。
(三)辯護人復辯稱:鑑識報告表示起火原因為打火機點燃之明火導致,與證人證述及護理
紀錄所指係被告抽菸不符云云。然依據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書僅排除「菸蒂」起火
之可能性,並研判本次火警之起火原因以「明火-如打火機」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災之可能
性最大,參以本院認案發時被告有以黑色打火機點燃寢物等情已如前述,且在其褲子口袋
掏出該黑色打火機,況案發前在OOOO號病房內僅有被告表示欲抽菸之言行舉動互核以觀。
堪認被告確以黑色打火機點燃OOOOC病床寢物,進而引發火勢。因此,本院實難逕採辯護
人此部分辯解。
一開始膽敢說與事實不相符之自身病床位置,而且還嘗試用「安眠藥」卸責
這一切實在百思不得其解...
另外,打火機在醫院不可能是違禁品吧?
到底這楊男是怎樣能夠將打火機「偷渡」帶入醫院的?安保上沒疏漏的話,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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