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本社區管委會的財委透露,
主委找廠商修繕社區住戶後,
那了三張估價單共計七萬多元要核銷。
財委要主委要拿發票或收據才能核銷,
但主委語氣很兇,說憑甚麼不准,並要財委儘速匯錢給廠商。
由於財委是位退休的女人,沒什麼抗壓性吧,也就乖乖匯款。
估價單只是廠商施工前的估價,
有沒有施工,施工的最後價錢是多少都未定,根本不是合法的支出憑證。
一般的公寓大廈公約也不會規範的如此詳細,
打電話去市政府的大廈管理科詢問,
回覆是:建議住戶自行進行民事訴訟。
想請教各位,除了訴訟難道無它法嗎?
又,若真的要訴訟,告發的名義是什麼?
侵占?侵占誰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