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10451/post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
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
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
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
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
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增訂窩裡反條款,以有效協助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
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
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
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三
分之二;累犯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
我不否認,提高假釋門檻這個會有遏阻力,三犯不得假釋
但整部修法我覺得最不可思議的是只有提高法定刑的上限
沒有提高法定刑的下限
意思就是呢,即便今天是500萬以上的詐欺,甚至是一億以上的詐欺
依照現行法律判的情況法官還是可以只判幾個月或一年
那你下限不提高,後面的假釋門檻就沒意義了啊
更別說現在根本抓不到首腦,都只有抓到車手
啊車手本來現行就輕判,你不把下限提高讓車手得到教訓
只有做做樣子提高上限,更不用說這個上限提高還被我們沈大立委質詢質疑
所以打詐法修正是不是根本只是虛晃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