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代理教師轉換縣市年資不累計 憲法法庭判

作者: princeps (princeps)   2024-08-12 02:12:26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Comebuy (三分鐘熱度)》之銘言:
: 這一切的主要問題在於「同工不同酬」
: 但能搞到所有大法官立場有所不同(主文二有七位不認同,主文三至五有五位不認同),
: 結果上來說似乎有點奇妙
: 難怪早前發聲明,表示需要延後宣判...
: 不管怎樣,能為代理教師爭得應有的權利,是一件好事。
本案為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大法官意見相左甚鉅之判決。本案主文有六,而爭議為:
2. 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
(高中以下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授權地方政府補充規定,而地方
政府規定不予提敘,是否違反憲法中央地方權力劃分)
3. 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
(規定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予提敘,與正式教師有差別待遇,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4.5.為違憲後效力
至於1與6大法官無不同意見,雖仍有商榷餘地(與707號解釋有關),本文暫不討論。
下試簡評之。
有關中央地方權力劃分部分
多數意見(8位大法官)認為:代理教師敘薪為中央權限。地方政府規定牴觸中央,違憲。
許宗力 蔡炯燉(主筆)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少數意見(7位大法官)認為:不牴觸,合憲。
呂太郎:同意教師待遇應有全國一致性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但認為系爭規定形式合憲,不同意主文二。(所以到底同意如何?
    呂大法官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意見書「形式上」矛盾。)
楊惠欽:地方可因地制宜,敘薪規定屬地方自治。
張瓊文:同意同心圓理論,但論理應屬地方自治。本判決侵犯地方財政自主。(550號解釋)
許志雄:判決中央集權,欠缺地方自治之觀照,與憲法規定有違,背離國際發展趨勢。
蔡宗珍:不同意這是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問題,縣市教育局本來就是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朱富美 系爭規定根本就不是「授權」地方政府補充規定。「謬誤」「前所未聞之特
加入 異見解」
陳忠五:(未發表不同意見書)
中央地方權力劃分列於憲法107~110條,由於內容彈性多有重疊,數賴大法官會議解釋如
279號解釋:省市政府需補助勞保預算,不論該政府有無設立勞保局
307號解釋:省縣得就省警政及縣警衛業務編預算
498號解釋:地方政府人員拒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立法院不得刪減對地方補助預算
即使是增修條文凍省後,也仍有:
550號解釋: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738號解釋:地方限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比中央嚴格合憲。
可見立場並無偏廢中央或地方,且論理得當。
自許宗力大法庭後,針對中央地方權力劃分,大法官屢屢做出對中央政府有利之判決,
以釋字第769號為濫觴。769號解釋之背景為李全教在2014年以不記名方式當選台南議長,
狠狠搧了過半數之民進黨一耳光。兩年後民進黨挾總統與立委勝選之餘威,火速於2016年
5月28日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4條咨請新總統於6月24日公布,使地方議長副議長選舉由自國
府遷台開放地方自治選舉(省參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數十年以來,不記名選舉
議長副議長改為記名。
雲林縣議會因此聲請解釋憲法,結果是地方不能牴觸中央,必須記名。湯德宗大法官於不
同意意見書中寫道:本解釋徹底顛覆了憲法有關「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本旨,今後所
謂「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事項」將蕩然無存。是否如此?繼續看下去。
蔡總統第二任期伊始,萊豬案爆發。嘉義市、台北市、台南市、臺中市與桃園市議會,因
行政院於2020年12月31日函告,其於2016~2019年間所通過的各項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有關
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之規定無效,聲請釋憲。202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合憲。地方自治
不得牴觸中央規定。本判決甚至提到738號解釋,認為地方規定更嚴格的限制電子遊戲場
營業可以,但規定更嚴格的萊劑檢出量則不可以,兩案性質不同,不能援引。不同意的大
法官只剩下馬英九提名的黃虹霞與蔡明誠。萊豬案判決引入同心圓理論,並又見於這次的
判決,被湯大法官言中,地方自治蕩然無存。
有關平等原則部分
寫到這裡已經很無奈。有五位大法官撰寫不同意意見書,認為系爭規定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措辭強烈。我只舉判決原文理由當中操作方法讓各位公評:
(一)本件平等原則之審查應採中度審查標準【63】
(中略)
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意旨,對於系爭函二至四及系爭規定三、四,所採差別待遇
,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其差別待遇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且與目的之達成間,具
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65】
後面就論證說代理教師不予敘職前年資的差別待遇是為了各政府的財政問題不是重要公益
而手段與目的又沒有實質關聯所以違反平等原則。但是,回去看一開始為何本案要採取中
度審查?大法官自己寫,是依照794號解釋意旨採中標。但各位可以去看看794號,是中標
嗎?794號是採寬鬆審查!目的只要正當,手段只要合理,就會符合平等原則。按794號標
準,本案合憲。
說不定大法官只是引錯了,他確實是要採取中標審查。那麼,本案應該採取中標審查嗎?
中標審查後,後面論證操作,地方政府的財政問題不是重要公益?何以見得?手段與目的
沒有實質關聯嗎?減少了代理教師的支出並不實際減壓財政壓力?不知道大法官是否又在
先射箭再畫靶。
本案不同意意見砲聲隆隆,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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