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名嘴批民進黨「畜生才加入」遭黨員求償3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8-12 13:30:04
※ 引述《cl3bp6 (來自97號世界)》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名嘴董智森2021年在廣播節目評論兩岸政策,批執政的民進黨「只有畜生才會加入」等
: 語,台南1位高姓民進黨員自認遭影射、侮辱,北上提告向董求償30萬元但一審敗訴,
: 高男不服討不到公道反被認證是「畜生」,上訴二審嗆董「嘴秋、罵人ㄟ牽絲」、喊話
: 法官應「除惡務盡」、莫再包庇,法官仍判高男敗訴確定,高男須再自付二審裁判費31
: 50元。
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66 號 (民事) 判決:
(四)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部分:
(1) 經查,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之脈絡,係因被上訴人與斯時參與國民黨主席選舉之候
選人張亞中進行訪談過程中,談及現今執政黨之兩岸政策時,被上訴人乃基於其個人好惡
,以其自身個人語言使用習慣、智識經驗對現今執政黨所為之評斷,此由被上訴人發表系
爭言論當時,前後文亦提及:「民進黨很怕兩岸和諧…你也知道,民進黨常修理我,民進
黨就是一個垃圾下三濫不要臉的畜生黨…我也不太理他,這種垃圾黨你去理他幹嘛,畜生
才會加入民進黨…」等語,從而,自不能將該系爭言論由全文予以割裂,而應由被上訴人
與張亞中進行訪談過程全文一同觀察,則系爭言論係針對執政黨之兩岸政策作為表達,應
可確定,因此,被上訴人答辯所稱:其雖稱「民進黨是一個垃圾下三濫不要臉的畜生黨」
、「畜生才會加入民進黨」等語,但其意思係針對民進黨當時之政策而為發表言論,且兩
造素不相識,系爭言論並非針對上訴人所為等語,即非無據,應可採信。
(2) 其次,雖然被上訴人所使用「下三濫」、「畜生」之粗鄙不堪侮辱性之言詞,但是,
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中並未指出上訴人之姓名,抑或暗示係指涉上訴人,社會一般大眾
亦無從自「畜生才會加入民進黨」之言論一望即知係指涉上訴人,而係針對執政黨當時之
兩岸政策予以批評,即無從認為被上訴人係針對上訴人所為,應可確定。
(3) 再者,被上訴人雖在公開節目上使用「畜生才會加入民進黨」等語之文字有所不當,
但此乃被上訴人基於其個人生活經驗及自身體驗,針對執政黨所為個人情緒上之批評、評
價,並非針對特定之民進黨員或欲加入民進黨之民眾,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非被上訴
人以尖酸語言批評之對象,被上訴人係針對執政的民進黨等語,即非無據,可以確定。
(4) 況且,由兩造提出之新聞報導可知,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時,上訴人並未位於當場
或現場聽聞,此由一審判決後新聞報導中記載「乙○○罵畜生才加入民進黨,他提告結果
出爐…前民進黨中央黨部主委邱建富表示畜生無罪,不但帶著狗與鵝等動物提告,還向乙
○○求償30萬…」等情,而非記載上訴人之姓名,亦足徵被上訴人於發表系爭言論當時,
無從由該段文字知悉係針對指涉上訴人,否則諸多報導之新聞媒體豈有均記載錯誤之情形
,因此,客觀上自難以認定系爭言論係針對特定、個別之民進黨員,或曾經加入民進黨之
黨員而為之,因此,縱然上訴人輾轉聽聞後認為心中仍有不快,亦難認系爭言論係針對上
訴人所為,而導致上訴人在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用、名譽有所貶損,自無從認定已侵
害上訴人之名譽,是故,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20萬元損害等語,即非有據,不能准許。
(5) 再者,就政黨之兩岸政策,本屬公共事務,為可受公評事項,任何人均得對此公共事
務發表意見看法,且兩岸事務涉及國防、安全及經濟發展等重大議題,而因國內政治環境
、政黨傾向等因素影響,就此交流意見分屬兩極,各有擁立者,且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
後,旋即經執政黨發言人公開表示譴責,亦有上開新聞報導在卷可憑,足見原審認定:「
民進黨已經就其遭被告為系爭言論之意見,以政治性公開發言方式發諸社會,而達到不同
立場上言論表達之制衡效果,此部分被告言及對象既為民進黨之法人,原告應非受到侵權
行為之對象,就系爭言論提及黨員之部分,亦非針對特定之原告個人之名譽或其他人格權
利而為表示,社會大眾縱然可能聽聞,或由原告告知其聽聞之系爭言論內容,亦不會認為
原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等社會評價因而貶低、下降」等情,並無違誤,則上訴人主張系
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20萬元損害等語,自非有據,
亦可確定。
以上得證:
一、「畜生」一詞非針對個人
二、對象不明確時,以保障言論自由為主要前提
看來要為政治性嘴砲之前,當要先曉得怎樣繞過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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