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代理教師轉換縣市年資不累計 憲法法庭判

作者: princeps (princeps)   2024-08-12 16:17:25
※ 引述《gn01223489 ()》之銘言:
: 主文三裡面提及的合格代理教師具合格教師證照、師資培訓之要求與專任教師相同之說,
: 顯見法官對制度的不了解,,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
: 去看,代理教師甄選其資格依序是1、具合格教師證者2、如無前者得為修畢教育學程者3
: 、如無前兩者得為大學畢業者。
: 也就是不一定所有代理教師都是有合格教師證的!最低資格就是只要有大學學歷就可以擔
: 任代理
版友您好。有關本判決主文各項謬誤之評論,敬請見前拙文 #1ckFyCx9 (Gossiping)
對於您的評論敬表贊同,並回覆您有關本判決的誤解。
您說得不錯,並非所有代理教師都是合格代理教師。
本案聲請人是新北市聘用具合格教室證之代理教師,簡稱合格代理教師。(本文【3】)
本案聲請人不僅聲請合格代理教師關於系爭規定違憲,也基於重要關聯性,一併要求大
法官對於其他縣市的合格與非合格代理教師系爭規定宣告違憲。就此,大法官的回應是
不受理「非合格」代理教師的部分,也不處理其他縣市的規定。(本文【11】)
所以,本案及其判決效力只關係到「合格」代理教師。
: 教師團體真的很會為自己爭取,為什麼代理教師就非得比照正式教師,代理教師是以「定
: 期契約」去聘任的,本身就是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屬性的職缺,你
: 在招聘時就已經明確的知道有這些事情,然後你去應聘了再來吵說為什麼我跟正式不一樣
: ,怎不問問自己為什麼不跟正式一樣考上?
您這段所言,即為楊惠欽大法官提出,張瓊文、朱富美大法官加入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
書《肆》所述: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以其聘用的長期短期性質,以及專任教師薪級
晉敘係按年資與考核決定,且為鼓勵優秀專任教師久任之意旨,代理則無,年資提敘核屬
不同事。合格代理教師之待遇既已包含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且比照專任教師,已
經有相當程度保障。至於各不同縣市,依其課務需求、財政狀況、教學要求等因素有不同
考量或待遇,是地方自治事項。不同意見大法官們亦提到代理教師「原則上」不得擔任導
師與兼行政,更顯示兩者區別(註:即使實務上代理教師經常"被"違反原則,但這也不會
有利於顯示兩者無別,因為可見兩者高下仍有別,且非待遇差別,而是工作性質之差別)
簡而言之,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有別,且據此有差別待遇,依低標審查,並不違反平
等原則。
: 再者,該被檢討的是為什麼違反比例大量聘雇代理教師來填充專任教師的缺額,而不是為
: 了現在大量以代理教師替代專任教師的現況為由,而再大聲疾呼代理教師是教育很重要的
: 一環,大到不能倒,簡直倒果為因。
: 依照這種判決,那所有臨時人員、約聘僱都應該要屬違憲,尤其公務機關裡大量的約聘僱
: 人員,未來考上公務員,是不是也要合併職前年資?
: 教育體系一大堆光怪陸離的現象,代理教師寒暑假不用上班、教師考績萬年甲等美其名尊
: 重教師教學。
: 一下子喊說流浪教師、一下子喊代理教師荒,到底教師缺不缺?還是想用什麼就喊什麼,
: 一樣都是大學畢業,教育大學畢業找不到工作就說流浪教師,國家一定要保障他們的工作
: ,那其他科系畢業的學生,誰要保障工作?
最後這倒是不必擔心。因為聲請人辛苦敗訴多次上訴到憲法法院得到本號判決,能否得到
救濟?蔡宗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末尾寫道:本判決所宣告違憲的函釋,以及地方政府的
補充規定,並不會改變代理教師(無論合格或不合格)能否提敘職前年資,因為上位法律仍
然不列他們「應」提敘職前年資。只是有些縣市規定「得」不提敘職前年資被宣告違憲而
已。新北市所屬學校採計其聘任之系爭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亦欠缺法源依據,理論上亦無
從採計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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