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詐騙最低刑期改10年可行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8-15 21:22:22
※ 引述《abcdragon (香蕉龍)》之銘言:
: 不可行,會被犬法官判違憲
: 2021年12月10日
: 犬法官作出第812號解釋
: 宣告強制詐騙犯工作違憲
: 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
: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直接被犬法官咬爛
: 詐騙判10年
: 你看詐騙犯會怎麼派犬法官咬爛你
: 現在詐騙犯那麼囂張
: 不就是因為這看門犬真好用?
: ※ 引述《dream1007 (dreamer)》之銘言:
: : 現在台灣是詐騙天堂應該全世界都知道了
: : 就算說台灣是詐騙界的goat都不為過
: : 每年政府的反詐騙預算一直增加
: : 但是每年的被詐騙金額跟案件也一直增加
: : 奇怪的就是抓了又放抓了又放
: : 剛想到反正現在也少子化一堆學校要準備退場
: : 能不能學校改成監獄
: : 然後詐騙相關案件車手之類的人
: : 只要抓到都不能假釋跟易科罰金就是10年起跳
: : 這樣改的話有沒有搞頭
: : 可以挽回台灣的詐騙天堂臭名聲嗎
其實不然、不能相提並論
當時「詐騙犯強制工作」被判違憲,不代表如果修法加重刑責,一定也會相同地被判決不
符合憲制精神...
況且,細察釋字八一二:
我國刑事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立法者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
,除就其犯罪行為依法處以刑罰外,另就其反社會人格或危險性格,施以各種保安處分,
以期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換言之,保安處分並非針對犯罪行為
人過去之犯罪行為所科處之刑罰,而是針對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為預防其未來犯罪,危
害社會大眾安全,所實施之矯治性措施,其與刑罰之憲法上依據及限制有本質性差異。從
而,保安處分,尤其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制度之具體形成,包括規範設計及其
實際執行,整體觀察,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本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參照
)。
強制工作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立法者如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除
刑罰之制裁外,另施以強制工作,以期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並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
有關強制工作之規範與其執行,即須與刑罰及其執行明顯有別,以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之要求。
如果要用比例原則來辯解
其實法務部用「詐騙受害者」相關數據,就可以證明有相當必要性了... (想挑戰其他法
律準繩的話,自也有應對方案)
看門犬是否有用不是重點,要注意的是人家是否能找到開脫的藉口,說服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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