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王俊忠
: 3.完整新聞標題:
: 世風日下?男子約砲女高中生 女方答應還商議「內射」價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大學畢業的王姓男子,在網路結識16歲女高中生並約砲,女方答應付5千元可以「內射」
: ,王男就約帶女學生到公園打野砲;另王還要女方傳裸照給他看,女方傳了裸胸照。王男
: 辯稱以為對方滿18歲、且是傳穿運動內衣照,非裸照。台南地院查認王男沒說實話、無悔
: 意,兩罪合併判1年8月,不給予緩刑。
: 判決指出,王男於2023年3月間從交友軟體結識滿16歲的女高中生,同年3月23日透過IG聯
: 絡女方,直接向她表明欲約砲。女方回稱3千元可以做愛、但5千元才能夠「內射」。
: 王男同意女方的開價,同年3月27日凌晨1點許相約外出見面,王男即開自己的車搭載女高
: 中生到1處公園涼亭,兩人在涼亭內做有對價的性愛。
: 在王男與女高中生發生性關係之前,兩人原本約在3月26日凌晨見面,但女方因睡著而爽
: 約,王男要求彌補他,26日晚間9點多,王以IG傳訊給女方說「想要看她沒穿衣服的樣子
: 」女高中生答應並傳1張裸胸照給王男觀看。
: 法院開庭時,王男否認女高中生傳的是裸胸照,指女方傳的是穿運動內衣照片,且交友軟
: 體有限制須滿18歲以上才可登記,加上女高中生有染髮,以為她是超過18歲的大學生。
: 不過,女高中生說有跟王男表明她剛滿16歲;法官並發現王男以IG跟女高中生聯絡,女高
: 中生IG上有過16歲生日的照片、照片內也有某高中字樣。此外,本身也是大學畢業的王男
: 很清楚大學選、上課方式,從他與女方對話內容,顯然他知悉對方是高中生、也知道女方
: 剛滿16歲。
: 法官並從兩人IG對話,判斷認定女高中生傳給王男的照片是裸胸照,並非穿運動內衣照;
: 至於交友軟體固有對使用者限制年齡,但登記時都由註冊人自主填寫,沒有任何審核機制
: ,顯見王男辯詞不足採信。因為王男否認犯行、沒有悔意,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王1年3
: 月徒刑、對未滿18歲少女有對價性交罪判刑7月,合併應執行1年8月刑期,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69329
: 6.備註:
: 內文沒說怎麼發現的
: 查了判決書
: 是女高中生自己去報案的
在另一篇文中,有板友提供了了判決書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我照著去看,報導內容沒有與判決矛盾處,
而且正如原po所言,是女高中生自己委託律師去報案的。
這讓我想起另一個同樣誇張的案例,距今約3年半前,判決書字號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當時也引起板友熱議。
== 以下是新聞內容 ==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吳政峰
3.完整新聞標題:少女援交得手5700元 告嫖客再獲賠25萬
4.完整新聞內文:
呷幼齒不能補眼睛,反而傷荷包!2016年間,15歲少女小璇(化名
)與苗姓男子援交,賺得5700元,2個星期後,小璇對苗男提出強制
性交刑事告訴,並求償589萬元。士林地院發現小璇事後曾傳訊「等
你有錢再約」,認定兩人是性交易而非性侵害,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判
苗男4月徒刑,但因小璇未成年,仍判苗男應賠25萬元,日前獲得高
等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2016年6月間,小璇年僅15歲,透過通訊軟體結識苗男,相約北市
一處捷運站碰面,苗男將她載往附近一間摩鐵,休息期間發生性交與
口交等行為,完事後小璇獲得5700元報酬。
2星期後,小璇對苗男提起強制性交告訴,指控苗男違反其意願性
侵,導致她罹患重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不穩定,需住院治
療,要求苗男支付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589萬8070元。
士院發現,小璇一下說價錢加到5700元,她不好意思拒絕口交;一
下又說不論苗男加了多少錢,她都不願意口交,結果遭苗男壓頭強逼
性侵,供詞反覆前後不一。
士院指出,小璇完事後傳訊「我問你哦!你有2萬嗎?」、「可以
幫我嗎?」、「等你有錢再約」,並證稱「我個人的一些問題需要用
錢,才會透過通訊軟體跟苗男聯繫」,足證雙方是性交易,並非性侵
,考量小璇外表看不出未滿16歲,輕判苗男4月刑。
精神損害部分,士院查出小璇除了跟苗男援交,還跟其他兩名男子
發生性關係,且在學校受到學姊欺負,在外則遭到不明網友性侵甚至
餵毒,精神疾病嚴重,難認定和苗男有直接關係。
但士院指出,就算苗男誤認小璇已16歲,小璇仍屬未滿18歲的少女
,生理與心理發展尚未健全,無同意性交的能力,是法律保護的對象
,考量侵害程度,判苗男應賠小璇25萬元。
苗男無力支付,上訴主張雙方是性交易,賠3萬元較適當。但高院
認為苗男確實侵害小璇的貞操權,造成她心理受傷,無法上學,審酌
雙方資歷後,認原審判賠25萬元合理,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93300
== 以上是新聞內容 ==
按照刑事判決書內容,
是那名少女自己事後去警察局報案,
媽媽則跑去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後來案件移轉到士林地檢署。
原本貼在本板的文章已經洗掉了,但disp.cc有保留,連結為:
https://disp.cc/b/Gossiping/d4e6
綜合當時板友推文,刑事部分男子罪有應得,
但是民事部分仍然判賠不盡合理:
那名少女意圖利用法律敲詐他人,
加上明明是她從事性交易、等同自願拋棄「貞操權」,
法院卻還在判決書中說她「貞操權遭侵害」而要男子賠,
其實沒有依據。
而我自己也發現,
刑事判決書沒有提到那名少女是否另案移送少年法庭、
以處理她從事性交易一事。
最後我只能說: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