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法盲啦
剛剛看到那個性侵幼兒那個加害者
好像全部的罪刑加起來超過一千年
但法官似乎把它全部合併成有期徒刑 28 年
我想問的是
為啥這種總刑期超過人類壽命的刑期
不是合併成無期徒刑
而是合併成有期徒刑?
即使關到死 還是便宜他耶
因為他還有幾百年刑期要關
他都還沒關完就死了
所以說合併成有期徒刑是在鼓勵犯多一點罪嗎?
反正最後都會濃縮成有期徒刑
這輩子還是有出來的機會
還是說這種總刑期超過一千年的
還是有可教化的機會
是嗎是嗎?
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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