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0214陸船翻覆釀2死案...艇長、駕駛涉過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24-08-16 12:29:1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蔡家蓁
3.完整新聞標題:
0214陸船翻覆釀2死案...艇長、駕駛涉過失致死 檢今不起訴理由曝
4.完整新聞內文:
發生在今年2月14日的陸船翻覆釀2死案,金門地檢署今天表示,此案於昨日偵查終結,認依
偵查所得證據,被告海巡巡防艇黃姓艇長、蔡姓駕駛被列為過失致死罪,檢方認定2人犯罪
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此調查報告是否會引起後續效應,還有待觀察。
金門地檢署今天表示,此案發生於今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地點在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
域,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1艘陸籍快艇,自大陸地區水域駛入「禁止水域」,海巡隊巡
防艇即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陸籍快艇卻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
即翻覆,該快艇上4名陸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2名男子不幸溺水死亡。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表示,此案巡防艇黃姓艇長及蔡姓駕駛列為涉嫌過失致死罪的
被告,是考量艇長為決策及下令者、駕駛為實際操船者。至於巡防艇上其餘2名海巡隊員則
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故未列為被告。
檢方調查,確認兩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後溺水死亡,且兩名死者之家屬對檢察官及法醫師認
定死因為溺死均表示無意見。
檢方指出,此案陸籍快艇外觀上並無船名,顯有違法。從巡防艇接獲通報、巡防艇廣播及開
始追逐、到兩船發生接觸及碰撞、陸籍快艇翻覆等期間,陸籍快艇均處於金門地區的禁止水
域內。且陸艇在聽聞海巡要求停船受檢的廣播,仍立即加速逃逸。
調查指出,此案兩船固然確實發生接觸及碰撞,然經檢視陸艇,可見船身雖有些許刮擦痕、
左舷後側欄杆往船身內側彎曲、左舷及欄杆有數處小型破損,但未見船體有嚴重變形或大面
積之損壞,且巡防艇也僅有些微撞擊痕跡,未見船體嚴重變形或明顯破損。
據了解,生還的漁民詢問及偵訊時陳稱,陸籍快艇是「黑船」,不能報關、不能請牌下水等
語。經檢視大陸無船名快艇甲板上艙口、人孔,無水密的裝備,傾斜時船艙容易浸水,加速
『不穩定平衡』而翻覆。檢方認定陸籍快艇顯然不具適航性,其翻覆有可能出於本身未具備
適航性。
檢方指,可能翻覆的原因是于姓船長之前不會開船、沒有開過船,也沒有駕駛船舶的執照,
開船出海經驗不到10次等語。本案鑑定分析報告中專家委員也指出:「大陸無船名快艇駕駛
及助手無航海人員證照,海上資歷淺,駕駛的適任能力不足」等情。于姓船長沒駕照,翻覆
有可能出於他未具備適當航行知識及經驗。
另外,檢方調查發現,翻覆前,陸籍漁船出現大角度地右轉,加上在碰撞前6秒,漁船突然
降速,指出若海巡在6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應太短,難以因此歸責。
檢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屬於依法實施,船舶於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
「法所容許之風險」,另外快艇生還的兩名漁船均證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的情況,並
無充分證據可證明陸船翻覆是出於被告2人之過失,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
,本案查無充分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何過失,故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165626
6.備註:
國台辦和福建台辦該出來開記者會,
宣布今年下半年惠台大禮包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