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失察之罪通常要判甚麼才好

作者: mimi1020b (法海不是不懂愛)   2024-08-17 08:09:44
根據大清律例
凡州、縣倉為錢糧,責成知府嚴行盤查,於每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
,造冊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查,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揭請參,免其治罪,
分賠。如知府通同徇隱,別經發覺,將知府革職,離任,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
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俱著落知府獨賠。如止盤查不實
,不行揭報,審係州、縣侵欺,將知府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審係州、縣那移
,亦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
府分賠一半。如知府查出虧空揭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揭,及道已經轉揭,督撫不即題
參,許知府竟揭部院,將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明知
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督撫、司、道分賠,
仍交部照例議處。
意思就是貪污的人 該死
但是後面也寫到 如果有失察者 也按照本例執行
有沒有失察之罪 現代律法好像沒有這條?
這是甚麼回事
如果有失察之罪
大家說都應該怎麼判
我到覺得失察之罪 還是有必需的
雖然人都會看走狗眼
可既然人是你提拔的 還有你審核的
你怎麼可以推卸責任呢
有沒有中華民國 失察之罪 應該怎麼判才好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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