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盧正被槍決前還「咬舌自盡」 監委:憲法

作者: abcdragon (香蕉龍)   2024-08-17 11:26:34
1.媒體來源:
Newtalk新聞
2.記者署名:
林朝億
3.完整新聞標題:
盧正被槍決前還「咬舌自盡」 監委:憲法法庭廢死判決應思考冤案可能
4.完整新聞內文:
憲法法庭即將針對死刑是否存廢做出判決。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16)日舉行記者會提出
當年已遭槍決的盧正案的3個新事證,希望法務部能提出上訴或再審,也說司法也曾冤枉
人,也曾錯誤執行,憲法法庭應該參考冤案的可能。此外,高涌誠也引述槍決執行筆錄透
露,盧正在被槍決前,不僅喊冤,還企圖咬舌自盡。
台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前保安警察盧正。
盧正於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同年8月10日再審遭駁回,並且在法務部
長陳定南批准下於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台南看守所遭槍決。但盧正槍決前,還是喊冤,
並企圖咬舌自盡。家屬也數度到監院陳情。
其中,台南高院認定盧正犯案的時間序為,1997年12月18日18時,盧正殺害被害人。20時
將被害人屍體棄屍。12月19日16時路人發現屍體報案。19時,檢方勘查案發現場。
但監委認為,被害人死亡時間有疑義。經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蕭旭峰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
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
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
於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春子遭盧正
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王美玉也針對鞋帶是否是凶器,邀請宜蘭縣警局鑑定科股長藍錦龍鑑定後,認為顯示盧正
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同時,也請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
珊調出盧正偵訊筆錄逐字稿鑑定,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
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王美玉說,這個案子盧正沒有被刑求,只是警詢時間非常長,違反刑事訴訟法。對於新發
現的三項證據,也已經送給法務部,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
高涌誠表示,他們曾把盧正遭受死刑執行的卷檔調出,他以「慘不忍睹」形容。他說,這
些不適合公開,但筆錄部分可以讓大家了解。
高涌誠說,死刑執行前檢察官要開庭詢問,有否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筆錄記載是「有收到
」,但後來劃掉改成「不答」。檢察官詢問「現在要執行死刑,你有何話要說?」盧正:
「我是冤枉的,我書狀準備待提出」(後面括弧但未提出,就是沒有現場提給執行檢察官
)。
檢察官問,「你最後有何遺言?」盧正:「沒有」。高涌誠說,令人驚駭的是,即使要槍
決,受詢問人也是要蓋印。而在場的書記官照實紀錄:「受訊問人拒簽,並欲咬舌自盡,
無法按指紋」。
高涌誠說,最後還是有個指紋,後面記載是「麻醉後補蓋指紋」。書記官很老實,把「麻
醉」兩個字劃掉,「是其後再補蓋指紋」。高涌誠說,盧正在檢察官執行死刑前還是喊冤
,甚至要咬舌自盡、不願意蓋指紋。
另外,對於死刑執行的程序,高涌誠也質疑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
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但有人看過「死刑執行令嗎?幾乎沒有。除非是1952(民國41
年)以前」。他秀出當年盧正執行死文的公文,就是「法務部函」,也沒有印信,執行一
條人命連法務部印信都沒有。
高涌誠說,當初刑事訴訟法是參照日本大正時期刑訴法草案,日本由法務大臣「令准」,
也就是這樣的責任是由法務大臣承擔。但回到台灣,1952年公文程式條例,簡化行政程序
,法務部便宜行事,改用「函」,執行一條人命連法務部的印信都沒有,嚴苛來講,其實
也是草菅人命,是否應該由部長承擔責任的歸屬不見了。
高涌誠說,這次除了三項新事證,他們認為,這次司法委員會同意,將此調查意見送給憲
法法庭,因為憲法法庭即將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即將判決。也就是,司法也曾冤枉人,也曾
錯誤執行。憲法法庭應該參考冤案的可能性。
此外,此案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有罪的法官,就是現任監委蔡崇義,媒體詢
問,是否有跟蔡崇義交換意見,高涌誠則說,蔡崇義依法申請迴避本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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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8-16/932528
6.備註:
監委確實是在幫廢死聯盟帶風向
https://www.taedp.org.tw/topic/10497
廢死聯盟之前就有拿盧正做文章了
重點死刑案是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的
陳定南不就「陳青天」嗎?
這是司法界自己要檢討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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