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認真問 為何刑期可以合併?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8-17 14:02:57
※ 引述《eunhailoveu (恩海洛夫)》之銘言:
: 如題
: 我法盲啦
: 剛剛看到那個性侵幼兒那個加害者
: 好像全部的罪刑加起來超過一千年
: 但法官似乎把它全部合併成有期徒刑 28 年
: 我想問的是
: 為啥這種總刑期超過人類壽命的刑期
: 不是合併成無期徒刑
: 而是合併成有期徒刑?
: 即使關到死 還是便宜他耶
: 因為他還有幾百年刑期要關
: 他都還沒關完就死了
: 所以說合併成有期徒刑是在鼓勵犯多一點罪嗎?
: 反正最後都會濃縮成有期徒刑
: 這輩子還是有出來的機會
: 還是說這種總刑期超過一千年的
: 還是有可教化的機會
: 是嗎是嗎?
: 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說明一下
:
針對罪數之體系,
可分為認識上之罪數、評價上之罪數及科刑上之罪數進行討論
檢驗行為人之數罪,必須依下列順序為之,
即:認識上之罪數(分為:認識上一罪、認識上數罪)→
評價上之罪數(分為:法條競合、包括一罪)→
科刑上之罪數(分為:科刑上一罪、科刑上數罪),進行分析。
評價和科刑上之罪數還有不罰之前行為與後行為、想像競合犯、實質競合等。
另外,
法律上有「宣告刑」和「執行刑」。
針對實質競合之數罪,就各罪分別宣告之刑,依刑法所定之規則(刑法第51條),
併合處罰而定之應執行之刑。
通常之情形,刑罰均依「宣告刑」而為執行,故「宣告刑」即為「執行刑」,
只有在數罪併罰之情況,始有就「宣告刑」定「執行刑」之問題。
所以會出現宣告刑很多,但是執行刑很少的情形,
因為法律有規定,有期徒刑執行刑最多有期徒刑30年,
在只有有期徒刑的情況,有期徒刑的執行刑最多只能執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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