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法四部曲
1.法律刑度太低
台灣全面性的法律刑度都低,
導致要修高某法的時候,
就會說這樣就比什麼法還重了,
如同此案說的比殺人販毒,
是應該修法調整殺人販毒好嗎?
2.源頭不管制
詐騙橫行就是因為前面大家擺爛,
手機號碼不管制、帳號不管制,
車手一堆根本就抓不完,
就算抓到這個永遠還有一大堆車手,
大家都知道問題,但是沒人願意負責任。
3.難以伸張公權力
講人權,這個不能查那個不能查,
要不是這些犯法者法學素養很差,
基本上沒有搜索票躲在車上不出來就好,
根本不可能即時開出搜索票,
什麼販毒、槍械,警察根本不能搜。
還要客客氣氣跟這些人講話,
你沒犯法警察到底能口氣多差?
給他看一看環境更安全不好嗎?
4.恐龍法官+監獄縱放
刑度本身低就算了,恐龍法官還都以最低來判,
有什麼加重其刑,就多一兩個月意思一下,
刑法的天花板基本上都是虛設,
然後看有沒有關係還能外役監,
還是手抖一抖保外就醫,
然後表現優良又可以假釋。
其實會有這個問的最源頭還是官僚心態,
法務部:大家都有共識修法,好啦演場戲加一點就算了
法官:大家都這麼判,我幹嘛一個人判那麼硬
監獄:照流程就是能放,反正不是我決定的
反正每個人都覺得自己對體系沒啥影響,
反正造成問題的也不是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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