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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億台北市報導
沒彈劾陳宗彥 監院辯:證據能力不足、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
對於今年初監委王美玉等3人針對前台南市新聞局長陳宗彥接受業者性招待,提出彈劾案
卻沒通過。監察院今(19)日發出新聞稿強硬表示,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
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針對台南地檢署起訴陳宗彥,監院表示,已發文
南檢,將等其資料到後依規定處理。
監察院再次聲明,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只問事實證據是否完足,無關顏
色。媒體報導有關「監察院搞藍綠雙標 淪為執政黨東廠」、「監察院成涉黃官員的遮羞
布」等,顯非事實,監察院嚴正澄清。
監院表示,有關陳宗彥彈劾不成立案,監察院已於113年3月21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因此,
再次重申,彈劾案審查會就提案之案文及事證資料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
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
監院表示,凡公務員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經監察委員2人以
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時,係就其彈劾案
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
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係屬證據能力不足。
監院表示,該院於113年2月20日就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前處長、民政局前局長陳
宗彥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彈劾不成立,本案 提案委員
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即告確定,本院於113年3月13日對外公告審查
決定書。
監院說,本案調查報告經113年3月19日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42次聯席
會議審查通過。其中,因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臺南地檢署偵辦他案(102年度偵字第17664
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該院為取得與陳宗彥
相關之直接證據,函請台南地檢署提供陳宗彥本人案件之監聽譯文,惟該署函復已重啟偵
查而無法提供。因此,委員會決議,將調查所得於113年3月25日移請該署併辦見復,以釐
清案情。
監院說,該院持續不斷關注案件辦理情形,經113年8月8日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
會第6屆第47次聯席會議決議,於同年月12日再次發文請台南地檢署於本案偵結後函復本
院。後經媒體批露南檢於113年8月1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續將俟該署資料到院後依規
定續處。
監院說,監察院處理案件悉依憲法、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行使職權,本於勿枉
勿縱原則,審慎查察。本案後續仍將依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據了解,王美玉、林國明及蘇麗瓊3人是於今年2月24日申請自動調查此案。2月20日彈劾
案審查會,不成立,3月13日對外公告。監院內族、司獄委員會3月19日審查3人提出的調
查報告,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5月7日函復到院,內族、司獄委員會於6月18日聯席審查,因符合調查意旨,
決議結案。臺南地檢署7月16日函復,尚在偵查中。監院內族、司獄委員會8月8日聯席審
查,8月12日函請南檢偵結後再行函復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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