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ykate (捏雞雞自殺)
2024-08-20 22:41:11如題
25歲成年人
覬覦14-16歲未成年肉體
抵擋不住誘惑
在租屋處與被害人進行性交 口交
在被害人父母不願意和解的情況下
6個月有期徒刑 緩刑3年
還有天理嗎? 還有王法嗎?
還是又是經典的
統神難道是對的?
性別交換一下更能理解
男老師幫國中女生破處
含著剛隆起的乳房
把稚嫩的皮膚吸到像草莓園一樣
扒開雙腿吸吮著香甜鮑魚
最後是緩刑這樣有人能接受?
這樣不務正業的老師
真的可以輕輕放下
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嗎?
最起碼的公布姓名如何?
有沒有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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