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

作者: ip001 (ip)   2024-08-21 09:54:35
※ 引述《william8403 (威威威廉)》之銘言:
: 快訊/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10月
: ETTTOD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旅美教授陳時奮2022年以筆名「翁達瑞」PO文指稱新竹市長高虹安抄襲論文,被高控告

: 嫌加重誹謗獲不起訴後,反控高涉嫌誣告,雙方歷次出庭針鋒相對,高堅稱無罪,批陳

: 莫名其妙」、「亂搞」、陳自稱「善盡公民責任的大學教授」、嗆高「狡辯裝笨」,台

: 地院審結,今(21日)判決高虹安10月徒刑,可上訴。
按誣告罪之成立,須行為人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
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號
、44年台上字第892號、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判決先例參見);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
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且所申告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在積極方面尚
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
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
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
」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若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
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或係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訴人不
受訴追處罰者,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自難成立誣告罪名(最
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誣告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誣告之直接故意(即確定故意)為必要;若為間接故意(
即不確定故意)或過失,則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69號判決意旨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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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鬼島,誣告是很難成立的
高虹安能被判到誣告10個月
難以想像得罪了誰,要把高虹安往死裡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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