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完全虛構的,
或其中一部分證據故意造假(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看了幾篇爆文新聞,一直在想高到底故意造假了啥?
法官說,高告的時候,拿出的是後來增修版本(變更過的非原始版):
「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
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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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8245-a1d42-1.html
新聞摘要:
被告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其於資策會任職期間與同事二人及其指導教授
李傑四人合著之期刊論文之事實,惟因見筆名為「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民國110年9月
間至111年7月間在Facebook發文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一節對其新竹市長選情不利,因而於
111年8月26日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此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
度偵字第237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4月25日確定)。
經本院調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比對高虹安上開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確有大幅
抄襲之事實,為其所明知,因認其具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及誣告之直接故意,成立
誣告罪,應處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