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behome (bebehome)》之銘言:
: 這到底有啥好護航的啦
: 我跟同學合作的分組報告交完
: 把分組報告內容複製貼上變成我自己的期末作業
: 小草這樣也可以喔?
重點不在於有沒有抄襲,而在於誣告。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A男站在B女後面排隊,
B女覺得屁股被摸了一下,質問A男,
而A男說是因為攜帶的雨傘不小心碰到的,
於是B女將A男告上了法庭,說他性騷擾,
結果法庭說性騷擾不成立。
之後,A男將B女告上法庭說誣告,
因為在現場已經跟B女說那是雨傘碰到的。
於是法官說:你B女當下就知道是雨傘碰到的,
所以你這就是誣告!
B女答辯:我知道是雨傘碰到的,但我還是覺得是性騷啊!
法官說:上個法官就判性騷不成立了,所以你誣告!
看出來問題在哪裡了嗎?問題不在雨傘有沒有碰到,
而是B女主觀認定有沒有受到侵害,
確實她屁股被戳到,她認為她有受到侵害所以提告;
法院也認定A男沒有性搔的意圖所以不成立,
這兩件事情本身就不衝突,
但你用法院判A男沒有性搔的意圖+你當下知道是雨傘,
去認定B女是誣告就很扯,因為B女就是認定他受到傷害。
回到高案,高有沒有抄襲?自始自終她都認定自己是引用,
所以陳說的不實指控傷害到她,所以她提出加重誹謗,
法院怎能用陳被告誹謗罪不成立+當下她有將文字「引用」事實,
來認定她明知道自己有抄襲還故意告誹謗。
再說一次,她自己怎麼認知的這件事情幾乎無法證明,
除非有證人或是證物很明確得知她知道自己抄襲,還要故意提告,
現在是她明明就認定自己沒有抄襲而是合法引用,
她當然就不構成誣告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