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指出,高虹安提告的動機,是以司法做為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提告時大張旗鼓按鈴
: 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直指自己博論抄襲、灌水的說詞不實,並要求當時真實身分
: 尚未曝光的翁達瑞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 達成其政治目的後,高虹安卻於偵查時默默遞狀減縮告訴範圍,只告被指導教授除名、論
: 文被下架的部分,不願提告論文抄襲的部分。
: 合議庭審酌高虹安先前無前科,素行良好,但犯後不思其博論抄襲資策會期刊論文的事實
: ,誣告故意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自己的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無
: 從酌減其刑,並考量高虹安自陳博士畢業,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曾任立法委員、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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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板的討論還侷限在抄襲認定就覺得很好笑,
判決書自己去找來補,絕大部分對於為何誣告的解釋是寫在
"二、 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的之後,
白話文就是上述的抄襲認定跟爭執只是上情
後續的(一)、(二)兩點才是誣告主體
寫的偽照、變造證據的那些操作,才是誣告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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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連兩三次的新增參考文獻、曾更改不同版本論文(與原告指稱時的版本不同)
哪怕你真的要替高辯,也是辯這幾個步驟,而不是還在那討論第幾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