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kyshan (逗比小精靈)》之銘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新聞稿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8245-a1d42-1.html
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
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
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
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
3、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
據,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
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單純來看一下時間軸
110年8月10日之前陳時奮看到的版本
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
110年9月23日陳時奮首次批評高虹安
111年8月26日高虹安告陳時奮妨礙名譽,導致被判誣告罪10個月
原來拿批評文章時間點之前的證據
也能被法官認定有誣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