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作者: whaskey (whaskey)   2024-08-21 18:39:36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 引述《vickyshan (逗比小精靈)》之銘言: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新聞稿
: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8245-a1d42-1.html
: 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
: 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
: 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
: 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
: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 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
: 3、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
: 據,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
: 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 單純來看一下時間軸
: 110年8月10日之前陳時奮看到的版本
: 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
: 110年9月23日陳時奮首次批評高虹安
: 111年8月26日高虹安告陳時奮妨礙名譽,導致被判誣告罪10個月
: 原來拿批評文章時間點之前的證據
: 也能被法官認定有誣告的故意
這點你搞錯
法官在這邊試圖說明的事情是
高虹安明明知道自己抄襲
卻為了要讓翁閉嘴 才提出告訴
為了符合誣告罪的要件
所以時序不是重點
這邊法官認為 你去修改論文 以及提告的範圍
代表你心虛 你是認為自己有抄襲的事實
才會符合 故意~
所以他認定高是認為自己有抄襲卻提告
就成立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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