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bang (長得醜卻想得美)》之銘言:
: 如題啦
: 阿肥看法官的判決書
: 同樣的犯罪內容
: 判決書都寫得差不多
: 難道沒有抄襲的問題嗎
: 法官是不是心虛
: 不敢出來跟社會大眾說明
: 到底有沒有抄襲的問題
: 卦
沒有否認犯罪的話
原則上簡易處刑判決都會看到「似曾相識」的類型,這不值得驚訝啊...
況且,就算認為有著作權限制
判決書不在該當考量範圍之內,因此法官不管怎樣做,只要沒有法條引用錯誤、判例使用
不正確等引發地檢署、高檢署等關切或要求程序性上訴之現象,基本上監察院或其他部門
不會過問內容。
這種事情如果有基本法理,不應該不曉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