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法官判高虹安誣告的邏輯根本潑皮

作者: a90636 (何昶)   2024-08-22 04: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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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根本被釣進經典邏輯的死亡陷阱
我一步步跟大家解釋這裡面的八陣圖在哪
各位如果碰過分析哲學的經典邏輯就知道
有效論證的定義是:前提為假or結論為真
翁去年放話的內容,一句話說就是:
「if下架,then懷疑你抄襲or被撤銷學位」
然後高告他誹謗,然後翁以提訴誣告回擊
如果這時候法官只要把翁說的結論
心證其一為真,那麽翁說的話根據剛剛的定義
就可以無視前提,也依然是一個有效的論證
而這時候法官的邏輯大絕就出現了
撤銷學位不太可能被心證
抄襲也不太可能因為法律沒有嚴格定義
而且各校各國各學界都不一樣
但高這時候做了一件事:
把修正版當作呈堂證供!
這下好了!雖然嚴格學術意義的抄襲不滿足
但是「觀感」上你好像自證抄襲
所以結論其一成立,因此為有效論證
而因為這個「自證」成立,
使得高的立場在庭上前瞬間變成:
「你明明當初認為翁說的是一個有效論證,
結果你卻還要告他誹謗!」
所以誣告要件「意圖」成立
並且誹謗屬刑事,因此誣告bingoss!
———
而這哪裡有問題?
把剛剛的東西造樣造句就知道了:
「A看B不爽罵B政治垃圾
結果B告A誹謗
A告B誣告
然後結論(政治垃圾)被法官『心證』成立,
因此B一定被判誣告」
換句話說只要法官認為「結論為真」
有效論證就成立,誣告就會直接反殺
但是各位不會覺得
法官可以直接認為某個政治人物就是垃圾
然後判B誣告
哪裡怪怪的嗎——
沒錯,就是可以心證的範圍
如果連一個政治人物垃圾不垃圾
各位都對法官如此心證感到存疑
那麽更不要說「論文抄襲的標準」
沒有多少人苟同這是可以被心證的
因為它更相對有明確的標準
而且,換版是「自證」的強烈證據?
別人是不是也可以說:
「喔~高虹安可能怕法官不認學校標準
故意挑剔細節,所以只好準備一份
『庭上觀感不會覺得是抄襲』的版本
來避免法庭上無謂的攻防?
不代表他認為有學術意義上的抄襲?」
而且從結果來看,高若假設法官用觀感來心證
也證明了他是對的
高只要告翁誹謗,無論改還是不改,他都是死路
因為既然你改版,法官就可以心證抄襲
那麽你不改,也可以因為別的理由被心證抄襲
所以重點根本不是改還是不改
重點是這件事為什麼可以拿來心證?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意思是說,即便法官可以自由判斷事實存否,但不可以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所謂論理法
則,就是邏輯。經驗法則,就是整個社會長久以來的生活累積萃取下來,對某些事件的一
般性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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