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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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
: 3.完整新聞標題:
: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 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為,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
: 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回
: ,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台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償,皆被判敗訴。(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
: 人無關。)
: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鐵
: 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為「寶貝」,
: 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
: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
: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
: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
: 何權利得以主張。
: 法官提到,若人夫與「第三人」結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節及法律效果,顯然比婚外
: 性行為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規定前,重婚為有效,僅是利害關係
: 人得訴請法院撤銷後婚而已,顯見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
: 法官說,舉重以明輕,重婚比婚外性行為嚴重,立法者卻不認為重婚違背善良風俗,所以
: 對婚姻干擾強度更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未違背善良風俗。
: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
: 「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
: 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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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備註: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次引起爭議的法官,估且不論貞操權和性自主權的問題,裁定理由也有講到這一點。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第三人」求償[m,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當年直接讓產生原因(通奸罪)直接消失,但民事還是可以求償,所以不告配偶只告小三還是實務常態。
以社會法感情而言,外遇這件事難道是單方而為嗎?
為什麼配偶拍拍屁股,可能跟原配道個歉就沒事。
甚至這樣操作,是不是隱含著某種思想:「我老公很乖的,都是外面壞女人帶壞的,所以我要教訓壞女人。」
老公小頭管不住,只敢怪第三者。
更別提以常上新聞的外遇態樣,都是有錢有勢的男人去外遇,小 三都是漂亮年輕較無資力的女生。
原配不對有財力的索賠,僅對無財力的要求,獲得一紙判決,可能每月僅能微薄扣薪幾千元。
這種做法無寧只是宣示和懲戒小三,但外遇的主要人物之一,卻輕輕放過。
當然解法很簡單:「立委諸公規定民事侵害配偶權提告時,要兩者一起告。」
但台灣立委及高官們正是外遇大戶,想也知道不會立砸自己腳的法案。
所以當用這種新聞來表示法官是替執政黨外遇找尋解法時,不妨想想法官的駁回正是點出現行制度下,得利的正是那些婚姻中出軌且有權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