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老公的原因很多,本來就不一而足,怎能拿這個當理由。
夫妻同財共居,要繼續維持家庭婚姻怎可能告老公,最後還不是家庭出資。
就好像家人載你與第三人車禍,通常也不會對家人提告,只告第三人。難不成第三人也都可以主張平等權?主張為何這種車禍情況都只告第三人,這樣不公平?
不告的原因本來就太多可能了,可能有私下補償的約定,或老公需履行特種義務,或給機會繼續維持婚姻跟家庭和諧等等,不能用告的機率低就是違反平等權。完全不考量其他因素。
※ 引述《haidai (haidai)》之銘言:
: 先說前提
: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 :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 :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小三也是女性,要跟誰打炮是她的權利
: 要不要打都不犯法
: :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
: : 「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
: : 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 阿你老公跑去找人打炮,你不告他
: 你跟你老公有實質法律的婚姻關係
: 要也是告你老公
: 怎麼是告小三?
: 這樣大家U木U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