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作者: DogCanFly (小狗會飛)   2024-08-23 10:06:56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
: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
: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
: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
: 何權利得以主張。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
欸欸,這個法官的判決邏輯很有意思
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位階、貞操權僅在民法保障位階,憲法壓民法,所以性自主權最高
白話說就是,人天生而有自由跟誰打炮的權利,不可以民法來拘束這個自由打炮的權利
想要問一下版上的法匠
那這樣是否可以代表台灣雙方合意的嫖娼,也不可以行政罰來拘束呢?
我完全想不到有任何理由,為何雙方合意金錢交易性交,需要國家法律來拘束和懲罰?
男的爽、女的有錢賺,傷害到了誰,為何國家行政罰要介入嫖娼的交易?
民法都壓不過憲法性自主權了
下次誰嫖娼又被警察抓,行政罰更壓不住憲法的性自主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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