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法官筆誤,就是記者沒讀書,
或是故意誤導視聽,唯恐天下不亂。
「貞操義務」是基於身分關係來的,
那是配偶之間的事,違反也不能怎樣,
至多能當裁判離婚的理由而已,
能否在離婚官司向配偶請求賠償,
法律都有相關規定,
看是屬於離因損害還是離婚損害...,
但,以上跟獨立人格權中的「貞操權」,
法律上真的是半點關係都沒有,
記者怎麼會扯上「貞操權」?
貞操權屬自由權身體自主權範疇,
跟法律上配偶間「貞操義務」沒有關係,
若真是人格權中的「貞操權」受侵害,
受侵害者絕對能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1項明文就在那裡,
若配偶跟別人上床,
只要雙方都是「自願的」,
也都有「行為能力」,
配偶想要告小三或小王要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並不是誰「貞操權」被侵害,
而是基於身分關係的「配偶權」被侵害,
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5條3項,
但現在的法律見解已經變了,
除非配偶是被不法侵害,例如被強姦..,
另一半才有機會主張「配偶權」被侵害,
也可以主張「人格權」的性自主或身體健康自由權受侵害。
但,若配偶係自願跟小三小王出軌,
這只能當作聲請裁判離婚的理由,
然後在離婚官司去跟出軌的求償,
在過去,
哪怕配偶是自願出軌,
被綠的可以主張配偶權被侵害,
現在,
除非配偶是非自願被別人幹,
另一半才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
也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
這裡是指民事責任,
當然還會有刑事責任。
結論:
本件能否主張「配偶權」容有爭議,
但跟「人格權」中的貞操權沒有關係。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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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
: 3.完整新聞標題:
: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
到
: 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為,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
決
: 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
回
: ,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台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償,皆被判敗訴。(示意圖/VCG,與本案當
事
: 人無關。)
: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
鐵
: 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為「寶貝」
,
: 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
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
是
: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
的
: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
配
: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
第
: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
關
: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
任
: 何權利得以主張。
: 法官提到,若人夫與「第三人」結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節及法律效果,顯然比婚
外
: 性行為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規定前,重婚為有效,僅是利害關
係
: 人得訴請法院撤銷後婚而已,顯見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
: 法官說,舉重以明輕,重婚比婚外性行為嚴重,立法者卻不認為重婚違背善良風俗,所
以
: 對婚姻干擾強度更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未違背善良風俗。
: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
向
: 「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
的
: 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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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823/2802835.htm
: 6.備註: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