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林偉信
3.完整新聞標題:
長榮航空逆轉勝訴!空服員會罷工求償案 高院撤銷勞動部裁決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4-08-22/1024/20240822004721.jpg
長榮航空公司因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後,工會在2019年罷工,長榮對13
會員提告求償3400萬元,遭勞動部裁決是不當勞動行為,長榮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認定,長榮是訴訟權合法行使的範圍,不能因此認定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
礙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22日判決撤銷勞動部的裁決確定。
長榮航空從2017年間起,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進行多次團體協商會議,因無法達成協議,
工會在2019年1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雙方歷經3次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其勞資
調解不成立,工會在2019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決議6月20日開始罷工
。
長榮航空在罷工隔天對工會理事長趙剛及會員共13人提起連帶給付3400萬元之民事損害賠
償訴訟,工會向勞動部所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在2020年2
月21日作成裁決。
裁決主文第1項到第3項,確認長榮請求工會會員連帶給付3400萬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的
不當勞動行為,主文第4項命長榮航空應於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於其內部網站「
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航空不服勞動部的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雇主對於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
權衡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其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行為事實,其是否具有免責的
正當事由,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雇主為維護權益,而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雖
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的不利益,但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其行
使訴訟權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尚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將勞動部裁決撤銷、認定是違法
,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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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工會合法發動罷工 雇主告工會成員是憲法保障基本權 不會妨礙工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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