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k10519 (星辰)》之銘言:
: 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
: 當年擄人勒贖猖獗 團伙作案唯一死刑
: 不如直接修改懲治盜匪條例
: 把團伙詐騙歸類為盜匪
: 騙取詐奪財產
: 不就可以唯一死刑
: 懲治盜匪條例特別法當年還有釋憲過
: 是不是這樣完全不違憲
: 只是立法院不做事
先看當時唯一死刑的類別: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劫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性交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以及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類別:
一、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者。
二、強劫而持械拒捕者。
三、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
四、聚眾持械劫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者。
五、聚眾走私持械拒捕者。
六、意圖行劫,而煽惑、暴動,致擾亂公安者。
七、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或以其他方法毀壞公署或軍事設備者。
八、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或現有
人聚集之場所或建築物者。
九、意圖擾亂治安,以前款以外之方法毀壞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或現
有人聚集之場所、建築物或鐵道、公路、橋樑、燈塔、標識,因而致人於死者。
十、強劫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其實說起來,這些都是在威權統治時期立的法律
且釋字第二六三號目前是否得沿用,可能還有被挑戰的機會
因此在現代世界中,是否有必要繼續使用,有一定的疑義、須經檢討後方得制定...
但以人權的角度來說
「強制死刑」已經是被禁止了的,必須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等兩種或以上的刑罰,
以供法官作抉擇
沒有自由的話,就算訂立其他法規納入相同精神,仍有可能被宣告違憲
這種情況下不得不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