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zyner (wish)》之銘言:
: .....
: 更扯的是查了一下法官法
: 第30條
: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
: 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 最後一項:
: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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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認為應該拿來當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
你要不要再想一次? 再想兩次? … 再想一百次?
如果可以,會發生啥事?
上面的大人,認為某位法官審判某件案子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合他的意,
然後,會發生甚麼事情?
比方說,
輕德宗的某位親朋好友或者黨內同志,被控告
殺人放火姦淫擄掠貪汙腐敗 (以下省略八千七百字)
然後承審法官判決不合輕德宗的意思,或者簡單說,判輕德宗的人敗訴。
依你上面的主張:
適用法律之見解,「應」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或者更美妙的:
適用法律之見解,「得」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這樣一來,判決結果不合上面的人的意思之法官,就會被上面的人授意或下令
嚴懲。
猜猜,這樣一來,法官會怎樣做判決?
: 意思是就算法官以特殊的法律見解亂判,竟然完全沒有責任,
: 最近才知道這件事情 有震驚到
是啊~~真是令人震驚
可是再怎麼震驚,也沒有你的主張更令人民震驚。依照你的主張,司法獨立
或者白話說,判決獨立,就完蛋了。
這就是你要的,大人?
: 有沒有法官因為判決書亂判考績被打差的??聽朋友說不可能 只要不犯法 不出事 判多
: 爛考績都還是良好,而且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檢察官+律師)佔了2/3,法律人又會互
: 幫。
: 真的假的 有沒有這個八卦,有其他職業可以這麼爽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