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其實每一個人都應該知道自己勞動權益在哪裡 有些假別雇主能決定要不要准假
: 有些假並非是要雇主同意才能請 例如 "特休"
事實上特休需要雇主同意
一些法律諮詢會告訴你特休只要勞工排定就必須要準
但實際上勞動法38條第二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可因人力問題生產問題等拒絕讓你休假,但這邊的拒絕不是絕對的拒絕,
而是同意員工有休假的權利,但是這一天不行
老闆或是主管不能不能拿那一條全面拒絕或是強硬要求員工只能休哪幾天
而是在比例原則下基於人力等問題提出那幾天不能休,比如這個位置有兩個人
其中一個休另一個就不能休
或者是這天她休但是有人可以來加班,這樣就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