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80698
: 男子拒摘除手術展現女性樣貌7年 北高行准變更身分證性別
: 2024/08/26 17:23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自認是女性的吳男,讀大學時因拒絕入住男宿,曾提民事訴
訟
: 法院命老師賠償。後來吳因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在身
分
: 上變更性別,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吳7年來對外展現女性的樣貌等原因
,?
: 表吳確實想要變更性別,故今日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
性
: 變更登記為「女性」。
: 判決指,吳男2017年經精神科鑑定後認為有「性別不安」的情況,2019年吳持美國護照
向
: 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獲准;
: 2020年吳再持醫院診斷證明、美國護照,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為女
性
: 拒,決定提告。
: 北高行說明,決定性別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個人性別歸屬屬個資法中的個人
資
: ,也就是說,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更
正
: 補漲;況依最高行政法院過往的判決可知,只要民眾能夠證明自我感受的性別歸屬與出
生
: 的外部性別特徵、出生登記有衝突,並持續相當時日,就代表民眾對變更性別的願望已
穩
: 。
: 北高行也認為,性別變更是否須經性別重置,涉及憲法中的身體健康權;而現行實務就
申
: 性別變更所應提出的證明文件為何,戶籍法並未明文規定,故會透過醫療實務,委由醫
師
: 定男或女而辦理出生登記,戶政機關再據此作為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准許或駁回。
: 然而,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就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來說,是增加
法
: 沒有規定的義務,北高行認定已違背憲法中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 北高行強調,吳姓原告申請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為女性時,已提出醫院診斷證
明
: 指其有「性別不安」、「性別認同障礙症」、「性別認同疾患」的等情況,且醫囑也建
議
: 方可安排吳入住女宿。
: 況且吳曾提出其穿女裝下廚的照片,讀大學又因拒絕入住男宿提民事訴訟而獲法院命老
師
: 予賠償,在在顯示吳至今7年來其性別歸屬為女性,且有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北高
行?
: 此決定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
。
: 上訴。
:
欸不是
這樣他,不對應該是她才對
她是不是可以開始練拳擊
然後四年後也去參加奧運女子組
拼個金牌一個月也能有12萬
是不是一個賺錢好方法啊
如果不會拳擊也可以去打羽球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