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寫到原「原任職金管會保發中心.」
所以是他先在單位任職後才,才去考試錄取
不想放棄現有工作但,但又想能請假去上課?
坦白說這情緒處理也太差了吧?
不論是哪家公司能接受因為員工的個人需求突然調動上班時間嗎?
假設是計時工讀的工作上,上多少天領多少年
那就是看原合約有沒有規定哪些時段不能排假
如果是約聘工作那,那就看勞動合約
而且因為個人原因要調整工作時段
如果資方不同意就是雙方合意離職也合理
怎麼搞得好像員工這樣做很有道理咧?
真不行就再找一個可以配合上課時間的工作啊
為什麼會搞到自殺?
然後為什麼教授的反應要這麼大?
好難理解
有誰能幫忙翻譯一下嗎?
還是我漏看了甚麼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