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旅居美國「閃兵」拖到除役!37歲業務經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8-28 13:31:37
※ 引述《TyuzuChou (潤潤潤)》之銘言:
: ※ 引述《LoveMakeLove (台灣加油!)》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SET三立新聞
: : 2.記者署名:陳弘逸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旅居美國「閃兵」拖到除役!37歲業務經理返台遭判刑…意外揭露超狂身分
: : 4.完整新聞內文:
: 不是啊
: 標題寫超狂身份
: 結果內文什麼鬼都沒透露
: 還要自己找
: 永進集團很有名嗎?
: 有人可以介紹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802號
: https://reurl.cc/rv5o54
: 。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除本案以外,別無其他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尚可;考量其自陳具有長年於美國
: 工作之經歷、優秀外語能力及銷售長才,現擔任家族企業永進集團旗下子公司上海鴻皚智
: 能科技有限公司國際市場部業務經理等智識程度及工作經濟狀況,及雙親年事已高,須由
: 其照顧之家庭狀況(見偵緝卷第63-64、7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利用滯留國外之
: 機會直至除役年齡而免除服兵役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 金之折算標準。
再補充一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94 號刑事裁定
摘錄部分內容:
林XX於再提出新臺幣拾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恢復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是說需要參與展覽會(且沒人可以替代參加,或者以科技設備代行)、處理在美國之
不動產以便回國定居奉養年邁父母
這些已經獲得法院准許了
而同意之條件包括:
「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間屆滿前返國入境,並於入境後主動具狀向本院陳報,以發還其為本
次聲請所提出之保證金。」
單就這些種種,嗯... 大家心中有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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