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看到一堆人說
公司如果不給他固定週三請假 就應該資遣他 而不是讓他自願離職
我以為只有資方把 勞基法當塑膠 結果一堆勞工也把勞基法當塑膠?
只有符合 勞基法第11條之情事 雇主才可以預告資遣
事主如果有研究勞基法 其實這個問題根本不用跟主管談阿
這主管嗆說 立法院他很熟或怎麼樣 跑勞工局沒用 這些說法不就嚇唬菜鳥而已
不過已經做了五年還那麼菜也是很怪
加上他自己明明也有認識在企業當過大老闆的教授 這些說法合不合理
我相信那位教授 自己應該也很清楚吧
就法令來講 事主其實不用特別跟單位講 就請特休假 做了五年至少有十五天吧
事假十四天 跟學校請假三天 一年兩個學期 禮拜三不就過了
其實大多數主管都不會管你下班以後要幹嘛 你要不要念書是你家的事情
然後你按照公司規定請假 在你權益範圍內 主管也管不了你
但是你要公司配合你念書 給你方便 說真的 除非你是這單位不可多得的人才
公司一定要把你留下來 才會給你方便 否則大部分就是公事公辦阿
假不夠了 是你家的事情 按照公司規定 該記曠職就記曠職 該懲處就懲處
違反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該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就終止契約
這才是現狀阿
至於這個案子會不會構成職場霸凌
如果是因為不會多給假給方便 所以要對方自己決定學業工作選一個 不會構成霸凌
但如果是因為堅持要念書沒有多給方便也沒關係 但是對方仍堅持你要選擇 就會構成霸凌
不是你要念書 別人就一定要給你方便 也不是你窮人家就要同情你
我只是覺得明明 事主就有一個當公司大老闆的教授 怎麼不多多問他的意見
甚至可以拜託這位教授 公司能不能開個工讀的職缺 讓他可以去教授公司上班
這也都是一個方法
不要講職場霸凌阿 這社會無處沒有霸凌 重點是怎麼適應跟解決問題
保發很明顯就沒把事主當作人才來看 打工的機會真的到處都有
堅持處在一個不友善的環境 那其實可以跟保發玩 選擇自殺並沒有達到玉石俱焚
既然知道要錄音 其實當初就應該留下來 繼續跟保發玩 才是最好的復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