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照片)管委會不讓朋友待在大廳?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4-08-29 14:30:07
不好意思喔,來逆風一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
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
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
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像是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這種建築物,法律上稱為共有部分,共有部分除非另有約定,不然
各區分所有權人本來就有使用的權利。
哪怕原po朋友(或者就是他自己)真的如你所說在大廳沙發一坐就是幾個小時或者在那邊吃
東西,有違反公寓大廳的設置目的嗎?該社區的住戶公約或者規約另有規定禁止嗎?
再者,規約之於社區,就像是公司章程之於公司,是這個社區內部自治的最高原則,管理委
員會就像是公司董事會,是受委任管理社區事務的,這個社區還是區分所有權人的(就想像
是公司的股東,經營與所有分離),你要限制住戶不可以在共有部分這樣那樣,除非是法律
的強行規定,不然就要經由區權人修改規約才能限制,不是你管委會一紙公告就可以,不然
是不生效力的。
結論就是,雖然你們雙方都只是片面之詞,但是就算你們雙方說的屬實,只要規約沒有特別
規定說不行,我還是看不出原po不能在社區大廳坐到爽的理由,而且住戶能在大廳坐多久,
這不是管委會一紙公告說了算的!
※ 引述《wind1010 (禪)》之銘言
: ※ 引述《IntelNNP (英特爾NNP)》之銘言:
: : 朋友住在天龍國的管委會突然公佈奇怪的公告,
: : 說每個人在公共空間的大廳裡,
: : 不能停留超過1.5小時.
: : 而且貼了公開告示,
: : https://reurl.cc/Nl0489
: : 還蓋了管委會章,
: : 朋友看了一肚子火,
: : 因為他說他每個月管理費將近3000元,
: : 朋友覺得憑什麼限制公共空間的人身自由,
: 你朋友有沒有告訴你,他近乎每晚都佔用大廳沙發數小時長達半個月以上,最離譜還曾有
: 晚上8點多待到凌晨2點多的紀錄,並在公用的桌上擺放不少個人物品且把共用大廳當他家
: 飯廳,還將電視音量開的特別大聲不顧其他住戶感受的種種行為,導致其他同樣"有繳管
: 理費"的住戶向管委會反映請管委會處理
: : 他跟老嬯管委會總幹事吵了起來,
: : 管委會老嬯總幹事嗆我朋友:
: : 不爽你可以搬走呀~
: : 蓋林良!
: 公告發出後你朋友根本也沒找過總幹事,你朋友跟總幹事吵起來是他夢到嗎?
: : 於是朋友挑戰大樓管委會,
: : 說這個大樓管委會章有法律效力嗎?
: : 所以朋友今天就是坐在大廳沙發,
: : 待了快兩個小時,
: : 管理員跑到朋友旁邊,
: : 勸告朋友離開,
: : 不然可能要報警了,
: : 朋友說你報呀~
: : 結果大樓管理員也不敢報警,
: : 只能用台語羞辱式的言詞批評我朋友,
: : 我朋友一拿出手機說他要開始錄音了,
: : 大樓管理員立刻閉嘴轉身,
: : 也不敢對我朋友怎樣,
: : 只對我朋友撂下一句,
: : 相遇得到(台語)
: : TMD!
: 同上,夢裡的事不要拿到現實來說,另外你朋友都特意要去理論竞然不錄音錄影準備證據
: ?就這樣空口白話說一堆?思維正常的人應該不會就這樣幫朋友po一篇文給人當槍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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