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時 尹維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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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僅是曾住同空間的人 求免養同性戀老父!法官判准理由曝
男子阿國(化名)遭到2名兒子指控,父母親在1993年結婚後,他們陸續出生並同住,直到2009年父母親離婚,父親在這段期間,僅是住在同一空間的人,無論教導養育、家庭經濟負擔,均由母親一肩扛起,靠著當清潔工微薄薪資及教會教友熱心相助,將他們扶養長大,他們因而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2名兒子主張,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其身為人父的扶養義務,同住時期還經常性在外積欠債務,常有人到家裡討債,而父親縱使有工作賺錢,卻認為無須花用在他們即及家庭上,所以的錢都用在他自己的個人花費。
而且父親對他們及家庭不聞不問,包含他們幼稚園、國中小、高中大學的畢業典禮,甚至是結婚等重大典禮、歷程,父親從未出席、參與,在2009年離婚後,雖約定親權由母親負擔,但父親都從未來探視,也沒支付扶養費用,離婚後從此音訊全無。
母親會直到2009才離婚,原因在於想給他們一個完整的家庭,因而隱忍多年,而離婚的原因是父親自始認為,他們母子3人阻礙他追求自由及愛情,因為父親的性向為同性戀。
父親現在因為遭逢疾病,為了要申請醫療補助,而母親深知父親從未盡到身為人父之義務,也不希望讓他們負擔相關醫療費用,所以請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便父親申請補助之核發。阿國則是表示,同意2個兒子的聲請,並指稱「日後我自己生活自行處理」。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53歲,雖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65歲,但經調閱所得及財產資料,阿國均無工作所得,也無財產,堪認已無法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而阿國在2名兒子自幼至成年之前,未善盡其身為人父應盡之扶養義務,無視他們受扶養之需求,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
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的2名兒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他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備註:
甲結婚 傷害家庭
這甲甲為了貪圖對小孩來說是陌生人的懶叫跟屁眼?因而自己賺自己花,完全棄養小孩?
活該小孩也向法院訴請不供養這種甲甲
這甲甲自作自受
法院判決允許此訴更顯得天理昭彰
http://i.imgur.com/kVuoDlO.jpg
報應就該來的早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