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phone15 (哀鳳15)》之銘言:
: 調查官:要埋伏、臥底、當間諜,要能文能武
: 檢察官:負責起訴被告,只負責起訴
: 法官:要下最終判決判,心理壓力很大,被不少人怨恨。
: 檢、調、法官,誰壓力最大?
: 調查官=法官》檢察官
: 不知道這樣的順序是否中肯?
理論上應該這樣說:
調查官需要在不被受到矚目(注意)的情況下,準備處理嫌疑犯;檢察官則需要對案件負
責到底(即到所有上訴程序定讞);而法官則是定人生死的
尤其是人命關天的案件,一旦判決不符合外界的期待,法官就會成為眾矢之的,如此一來
非常麻煩
但不管怎樣講
壓力應該要如此排序才對:
有死刑:法官 → 檢察官 → 調查官
無死刑:檢察官 → 法官 → 調查官
調查官除非搞到人犯逃逸(或為違反法理、倫理之行為)
否則應不會受到過多重視
因為除非動機是容易讓人揣摩、預測的(如此狀況還給派案的話,只能講還真夠膽),否
則應無必要背負過多重擔。